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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调整工作地点 企业应补偿

2013年11月29日 13:20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是“被迫辞职”,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这些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劳动者以上述原因向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告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表示,若合同中约定了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且用人单位的调岗正当、合理,劳动者应该服从调岗安排。但若企业恶意调整工作地点,也没有任何的救济措施,应视为没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单位赔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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