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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爆炸案终审维持原判 冀中星获刑6年

2013年11月29日 13: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1月29日电 (记者 于立霄)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爆炸案29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

  一审法院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6年,冀中星不服判决,通过朝阳法院向三中院上诉,称自己到机场是为了表达8年前在广东东莞被殴打致残案,寻求解决诉求,炸弹是在自己倒手时不慎爆炸。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冀中星上诉时以他是过失引发爆炸,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终审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上诉人冀中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终审法院审理查明,冀中星出于引发关注、以解决自己上访诉求为动机,在山东省其家中自制爆炸装置,乘坐长途车携带至首都机场航站楼国际到达B出口,他明知按动按钮会致爆炸,为达到使警方无法靠近的目的,手持爆炸装置威胁警察,按压爆炸装置开关,放任爆炸结果发生,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其本人重伤,并致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查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冀中星犯爆炸罪的事实后作出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原判综合考虑,冀中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发现场避免了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对冀中星量刑适当。

  法院最终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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