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新疆首例酒驾被罚起诉交警队案一审原告败诉

2013年11月29日 15:45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因为酒后驾驶,驾驶员李明铭被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和记12分的处罚决定,其认为处罚过重,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这也是新疆首例因酒驾被罚而状告交警部门的案件。记者今天获悉,乌市沙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明铭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针对被告交警大队法律适用不严谨,当庭宣读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李明铭一直做工程机械设备生意,今年7月29日,内地的朋友来乌市,当晚他和一群朋友一起吃饭,席间碍于情面,经不住劝喝了两杯啤酒。到7月30日凌晨2点左右,李明铭驾驶自己的车辆准备送朋友回家。

  “当时也有朋友劝我不要开车,我觉得没喝多少,而且也过了快2个小时了,应该没事。”李明铭说,他没有把朋友的劝说当回事,仍然发动了车。

  当李明铭驶至乌市奇台路口时,乌市沙区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执勤检查,对李明铭进行呼吸测试时,检测出其酒精含量26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

  随后,交警大队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对李明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记12分。

  李明铭称,其在网上查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李明铭认为,交警大队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做区分简单处理,要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

  交警大队认为,李明铭所依据的是2004年的旧法条款,而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并没错,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庭审中,双方对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认为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年4月22日进行了修订,被告适用的是修订后的法律,而法律适用的修订前的法律。而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引用的法条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而被告瑕疵表述为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近日,乌市沙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沙区法院认为,被告沙区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被告沙区交警大队对原告李明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之违法行为,进行道路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但其适用法律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而其表述为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属法律适用不严谨、应予以司法建议。

  故对原告李明铭要求撤销被告沙区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明铭要求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作出的乌公交沙公交决字【2013】第650103-200010955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针对乌市沙区交警大队在行政处罚中法律适用不严谨的问题,法院宣读了司法建议书,建议沙区交警大队今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引用法律依据,并将结果函告法院。乌市沙区交警大队表示虚心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将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尽快将其规范意见报送法院。(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沈红霞)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