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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彰显深化司法公开决心

2013年11月29日 16:4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审判公开和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足以反映司法公开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召开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就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行动员部署,并于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打造阳光司法的坚强决心。

  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它不仅要完整反映当事人主张、举证和质证的客观过程,还要全面阐述裁判结果形成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裁判正当性的最好说明。因此,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传统司法公开工作的一次巨大革命。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活动最大的特点是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据此寻找法律来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司法活动这种主观反映客观的公正性,既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逻辑来保证,同时也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看得见的公正”来实现。互联网时代便捷的资讯传播方式,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也为法官行使裁量权限定了相对有限的空间。只有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一切判断的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大大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司法裁判作为一种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经验和职业品德都有较高要求。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它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突破了传统司法公开的范围,必将引发无数民众的围观、议论和挑剔。逻辑不通、理法相悖、词不达意、别字错字等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初期都难以避免,这都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司法的公信必将接受更为严峻的挑战。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确信,只要度过这个裁判文书“洋相”频出的“阵痛期”,法官职业化的水平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司法裁判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对一切是非争议的最终判断,其内含的价值考量、利益衡量和权益分配,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基本立场。因此,对一些制假售假和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通过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可以使这些严重违背社会诚信的公民或法人在更大范围内曝光,让他们在二次进入市场时付出比守信人更大的代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帮助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行为预期。司法裁判是社会成员规范和判断自己行为的最好教材。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提供便捷高效的检索和查阅系统,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导引,便于公众通过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大数据时代的丰富资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行为预期成为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公开的力度越大,诉讼的数量反而会减少,社会成员对自己行为进行预期和判断的成本也会下降,全民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不同法院之间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律标准的一元性与案件事实的多样性导致裁判的结果必然呈现差异性。前几年关于人身损害案件中城乡赔偿标准不一的问题,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同案不同判”的激烈争论。事实上,天下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当然也不可能存在两个绝对同一的判决。但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开,可以为不同地域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在类型化案件的处理上提供相对近似的裁判标准,大大提高最高法院以及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模范作用,帮助法官群体形成相对统一的利益衡量标准和裁判尺度,不断缩小不同法院之间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丰富多样的司法实践,既是法学教育的生动教材,又是法学研究的最佳素材。可以肯定地说,远离司法实践的法学仅仅是写在书本上的法学。多年来,可供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案例大都是经过修饰、改变或有意加工后的案例,其案例的针对性、目的性都在不同程度上牺牲了其真实性,导致学院里的案例分析与法庭上的裁判结果相差甚远。互联网时代的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以其快速、真实、多样、量大为特点,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必将推动中国法学的繁荣与进步,弥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司法判决既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专有产品,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集体智慧交织、碰撞后形成的共同产品。无论是律师的代理或者辩护,还是公诉人的指控,都是裁判结果形成的重要依据。因此,如何客观呈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以及最终结果,可以大致提炼和归纳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有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互联网时代的庭审公开为诉辩双方展示自己的法律意见提供了最好的舞台,而裁判文书对庭审过程的表述、记载和评价,又可以完整反映诉、辩、审三方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知差异,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统一的认知体系。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可以从制度和技术上抵御外来干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排除外来干预是依法独立审判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秘密是正义最大的敌人,司法公开是有效抵御外部干预的最佳盾牌。只要真正做到生效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一切非法的干预就无立足藏身之地,因为司法判决的自身逻辑无法吸纳和消化法律外的任何借口和理由,也只有真正做到“干预必留痕、过问必留印、干扰必有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才能够树立,人民群众才真正能够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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