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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冀中星主张与事实不符

2013年12月07日 14:5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12月6日上午,“首都机场‘7·20’爆炸案”案犯冀中星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0月21日,冀中星委托律师向东莞中院起诉东莞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对冀中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当月27日,东莞中院受理了此案,并向东莞市政府送达了包括行政起诉状在内的相关应诉材料。

  对于冀中星本人要求东莞市政府进行回应的诉求,东莞市政府答辩称,2013年8月5日,东莞市政府收到冀中星委托律师邮寄的《东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便民原则,东莞市政府当日即把该申请转交给有权处理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处理。2013年8月23日,东莞市公安局告知冀中星需延期1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随后于2013年9月15日正式作出答复。答复称,冀中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2013年10月22日,东莞市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给冀中星,告知其东莞市政府已将其递交的申请转交东莞市公安局答复办理,东莞市政府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冀中星主张的东莞市政府不作为一说与事实不符。

  法院将择日宣判。记者谢颖、通讯员王创辉报道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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