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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强奸幼女被判8年 受害人律师称或再抗诉

2013年12月09日 08: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近日就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再审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量刑不当,最终将郭玉驰改判有期徒刑8年。

  受害人代理律师陈维镖主张,原告有期徒刑应在10年以上。由于对量刑8年的结果不满意,不排除再次提出“抗诉”的可能。

  针对部分公众不理解为何刑期未上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根据现行法律分析,“加重情节”是选择强奸案件量刑尺度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以下5种“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种情节分别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洪道德介绍,按照现行法律,奸淫幼女属于普通强奸案件的“从重情节”并非“加重情节”,量刑尺度最高就是10年。

  洪道德分析,由于没有法庭支持的“加重情节”证据和案情,所以案件的量刑尺度在3年到10年之间,且从重处罚。同时由于法庭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罪行、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故作出8年有期徒刑的改判。

  据新华 中广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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