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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到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166.5万人

2013年12月09日 08: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负责同志。

  问:《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请问社区矫正是一项什么性质的法律制度,有何特征? 

  答: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足我国国情,继承我国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有益做法基础上建立的,是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改革和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与监禁矫正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并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多方面、全过程。在监管程度上,社区矫正需要对罪犯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同时,罪犯处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在工作、生活上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在工作力量上,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实现科学矫正;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在社区,依托村居,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问: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请介绍一下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

  答:社区矫正是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中央部署,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在全面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的基础上,司法部提出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经中央批准,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10月,“两院两部”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部署。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社区矫正制度又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2012年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为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依法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总结我国传统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融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构建了我国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协调统一、相互贯通、互为支撑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

  问:社区矫正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改造的,在执行方式上有何特点?

  答: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主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任务,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在监督管理方面,通过制定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居住地变更、外出请销假、教育学习等监管制度,成立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在教育矫正方面,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认罪悔罪,自觉遵纪守法。开展个案矫正、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心理矫正,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在社会适应帮扶方面,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落实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帮助他们顺利融入回归社会。

  问:社区矫正目前发展情况怎样?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答: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到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

  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丰富改造手段和方式,提高了改造效果,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认真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制,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矫正恶习,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罪犯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国际上也产生良好的反响。

  问:《决定》就“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请问司法部将从哪些方面贯彻落实,完成好这项改革任务?

  答:《决定》鲜明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反映了社区矫正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贯彻落实,要着力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要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各项监督管理规定,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要切实做好教育矫正,创新教育方式方法,不断增强教育矫正效果。要切实做好帮扶工作,积极完善和落实帮扶政策,为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要继续研究建立完善与社区矫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程序规定、社区矫正教育规定等制度,进一步统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础保障。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切实抓好社区矫正经费落实。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搭建平台。大力加强社区矫正网络化建设,加强与公、检、法以及监狱等有关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连接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记者周斌)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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