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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索赔案二审开庭 节目口述内容遭侵权

2013年12月09日 09:38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认为其在节目上的口述内容被擅自整理并添加内容出版成书,音乐人高晓松起诉维权并索赔35万元 。一审获赔9万元后,高晓松和被告分别提出上诉。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高晓松曾受北京优视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邀请,参加《在路上》节目录制,并签署节目嘉宾提示函,内容为“为进一步扩大节目和嘉宾的影响力,我们将对《在路上》的文字、图像资料进行重新整合,通过音像制品、互联网、平面媒体及出版物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立体传播,版权归优米网所有”。 今年1月,新华先锋公司代理优视米公司,与联合出版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联合出版公司后出版《与青春私奔》一书。经对比,图书稿约7.7万字,将节目文字稿中的约1.1万字删除,同时添加约3.6万字的内容,都是从公开媒体宣传或渠道获得的高晓松的真实经历整理而成。对于保留的4.1万字,该书也进行了修改。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高晓松签署的提示函,优视米公司有权将节目内容出版发行,自行添加的内容未取得高晓松的合法授权,故侵犯其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一审法院判决优视米公司和联合出版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高晓松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元,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二审中,高晓松的代理人指出,优视米公司无权改变节目的固有形态使用高晓松的“答话”内容,亦无权删改。优视米公司对图书保留的另外4.1万字进行拼接和歪曲,违背了高晓松的“答话”本意。提示函的签署是为了录制节目而非出版图书,将口述作品出版图书必须要基于作者明确清楚的授权,图书的出版权完全超出了节目录制的编辑,形成了一个新的改编作品。此外,一审判赔金额过低。

  优视米公司则认为《提示函》不存在授权内容模糊不清,在收到律师函后,该公司积极联系销售商,不存在主观恶意。该公司还指出,他们提供给新华先锋公司的文稿并不是涉案图书,且没有对图书内容做出认可,故应由对方担责。联合出版公司表示,该图书的著作权人是优视米公司,出版公司已对该书的权利来源进行合理审查,他们无法、也没有义务对文字的内容和采访光盘进行核实。此案未当庭作出调解意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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