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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爷老年代步车莫名丢失 状告物业返还车位费

2013年12月09日 13:39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70岁的市民王大爷家住本市一个建成十多年的小区,他为方便出行买的老年代步车放在固定停车位上丢失。大爷认为物业公司既然收了车位费就应该对此负责,然而,几次交涉也没有结果。前不久,大爷把小区所属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王大爷的房子写的是女儿的名字,车位也是女儿的名字。2012年3月,王大爷的老年代步车莫名丢失。

  被王大爷告上法庭的这家物业公司2011年11月起进驻该小区,按照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今年10月底,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80元。王大爷此前交过一年车位费。车辆丢失后,他几次找物业公司交涉,没有结果。

  在王大爷起诉前,物业公司曾把王大爷告上法庭,讨要为期一年的物业费和车位费。庭审中,王大爷提出自己老年代步车丢失一事,并作为自己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番王大爷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物业公司返还此前交的一年车位费,并判决自2012年7月起不再缴纳车位费。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但因未联系上被告物业公司,至今被告仍未答辩。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李雨萌律师认为,《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依据此规定,诉争房屋小区内的道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被告无权向原告收取车位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返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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