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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啤酒时被酒瓶炸伤眼 生产商推诿被判赔偿

2013年12月09日 13:59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高某眼睛炸伤,啤酒生产厂家在向高某支付了部分费用后,却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高某诉至法院,最终获得了赔偿。近日,一起因啤酒瓶爆炸引发的身体权赔偿纠纷案件,经陕县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在三门峡市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当庭支付高某各项损失30000元。

  2012年5月3日,高某在自己经营的饭店,为顾客取啤酒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将高某眼睛炸伤。事故发生后,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售后工作人员到爆炸现场进行查看,经协商向高某支付了4000元,但原告的剩余损失,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拒绝赔偿。原告高某诉至陕县法院,请求判令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9287.38元。而被告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是:爆炸事故发生时被告不在现场,未见到炸伤原告的啤酒瓶碎片,故无法确定爆炸是被告生产的产品,且爆炸原因需经过相关单位鉴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陕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爆炸事故发生后,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专业售后服务人员对现场进行查看时,并未提出对酒瓶渣的收集保存,也未向原告说明需要对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鉴定,后还向原告高某支付了4000元,诉讼中,被告才申请鉴定,但爆炸的酒瓶渣早已无从提取,故本案造成鉴定不能的主要责任在于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向原告所支付的4000元,被告虽称该4000元系出于人道主义,暂借于原告,但无证据证实,且不合常理,故应视为被告因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致啤酒瓶爆炸而造成原告伤害进行的赔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免责情形的存在。陕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340.43元,

  宣判后,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门峡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当庭支付了上述款项。(宋健 徐瑞龙 田元)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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