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废除嫖宿幼女罪 让法律回到善的根源
法律要回归到善的根源,就需要剔除任何恶效应的可能性。嫖宿幼女罪就是一个可能会打开邪恶之门的罪名。因为它打破了严厉保护幼女的防护墙。虽然,它仍是一种罪罚,却是一种退却的罪罚。
日前有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最高法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今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明确表态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其中有不少值得关注的信息。
最近一段时间,最高法频频出台制度,改革除弊。先是强调审判独立,规定法院不得与公检两家联合办案,不因“维稳”等压力而违法裁判,继而要求不得给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现在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被披露出来。这一系列动作,除意图恢复司法公正外,回应公众呼声的意图亦较明显。
以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例,专家层面是有不同意见的。有人认为,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存在强迫与自愿之分,在风月场所的“嫖宿幼女”与其他情况的“奸淫幼女”,性质和危害确实不同。为尊重现实,法律应有所区分。此外,根据最高法的统计,2010年全国嫖宿幼女收案37件,2011年30件,2012年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1件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多,危害似乎也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但在舆论和民意层面,支持废除的声音却很强烈。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嫖宿幼女罪存在一道“法律后门”。民众担心,那些有钱有势的作恶者,可以借此逃脱更严厉的处罚。毕竟,根据法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但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只是十五年。
现实中,任何制度漏洞,都有可能被权势与金钱利用和撑大;任何法律上的后门,都会为社会不公提供可能性。正是基于此,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变得很为必要。
从更深一层看,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不管是否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的根本意图是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这一保护具有绝对性。但嫖宿幼女罪否定了这一绝对性,认为幼女具备性自主能力。这虽然有承认现实的成分,但却否认了基本的人性道义。这样做只能取悦于少数作恶者,而难容于公共伦理和天下可怜的父母心。
法律要回归到善的根源,就需要剔除任何恶效应的可能性。嫖宿幼女罪就是一个可能会打开邪恶之门的罪名。因为它打破了严厉保护幼女的防护墙。虽然,它仍是一种罪罚,却是一种退却的罪罚。在儿童身心受污受侵日益严重的当下,在保护幼女方面,我们不能再退了。(评论员 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