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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边捡炮弹未认出 带回公司被炸伤遭起诉

2013年12月10日 09:2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6月份,朱某与南京某交通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出国务工,随后他赴公司在安哥拉的项目从事驾驶员工作。今年2月底,他驾驶洒水车工作间歇,在路边发现一个圆乎乎的有些稀奇的东西。出于好奇,他把这个“宝贝”带回单位住地。朱某找来工具把它切开,想看看到底是什么,但刚切一刀,“宝贝”突然炸开喷燃,朱某的手和眼睛都被喷伤。其他工友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所幸受伤不重。后来证明这个东西竟然是种炮弹。

  第二天朱某就收到公司的罚款通知。公司称他违反规定,携带危险品回住地,罚款800美元(合计人民币4949元)。几天后,朱某的合同到期了,他返回国内,第一件事就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并未获得支持。随后,他又将原公司告上六合法院。“我并不知道携带的物品是炸弹,也没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怎么该被罚呢?”另外,朱某认为公司也从未对员工进行任何安全培训。朱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克扣的工资款近5000元。

  法庭上,公司方辩称,在朱某上岗前已告知他原告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及境外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朱某也签字确认。其中就包括:“严禁把玩不明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严禁带不明物品或者危险性物品回营地”。公司方称,朱某在明知是不明物品的情况下,携带疑似炮弹回住处切割,造成喷炸。朱某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是对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威胁。所以,公司才做出处罚的决定。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安哥拉项目的确在《安全管理细则》规定,严禁把玩不明物品或者危险物品,以及携带回公司,违者罚款2000元以上。法院认定公司行为并无不当,最终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陆妍 记者 陈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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