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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奸杀女乘客 出租车公司遭索赔称与己无关

2013年12月10日 10:1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利用出租车司机身份,“的哥”陈云先后奸杀两名女乘客,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案件并未完结,一名遭杀害女子的家属,将陈云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4万元。昨天下午,该案一审在朝阳法院开庭,出租车公司以陈云杀人为非履行职务行为,拒绝赔偿。

  受害女孩被强奸肢解

  2012年10月2日,湖南来京工作的桑小姐在一次打车回家路上,被出租车司机陈云奸杀。

  由于该案中陈云已经被判死刑,桑小姐家人将陈云所在的万方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4万元。

  桑的父母是普通农民,他们诉称,事发当日凌晨4时许,桑小姐在工体北门外搭乘陈云驾驶的北京万方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运营中,陈云用随车携带的电棍对桑进行威胁,并用手铐将她双手反铐,带至密云县的出租屋内,用绳索将桑的双腿捆绑强奸并残忍杀害。作案后,陈云还将女子尸体肢解并掩埋。

  其父母认为被告是陈云车辆的所有人,不仅未对驾驶人员进行严格的入职政审以及日常法制安全培训,同时,陈云长期随车携带犯罪作案工具亦证实该公司疏于管理,为此应对陈云涉嫌故意杀人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称不应担责

  此前,在起诉时,原告还将陈云作为民事索赔的第一被告,昨天庭审临时变更案由,直接状告出租车公司。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公司司机在履行职务期间杀人,公司是否需担违约责任,公司是否尽到了出租车管理义务。对此,原告认为,被害人上车后未达地点便死亡,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出租车公司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认为陈云已就被控杀人一案提起上诉,目前尚无结果。其次,陈云开的虽是该公司车辆,但只有陈云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才与公司达成合同。如果陈云在未作案之前就已经准备了犯罪工具,是有预谋的刑事案件,与公司无关。

  此外,被告还认为桑小姐死亡地点并非出租车上,也不在承运途中。该公司已尽到对司机安全教育,但不可预见如此犯罪后果,因此不认可。“出租车只是陈云犯罪的一个工具。”

  对于是否调解,被告表示要回去和公司商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 背景

  “的哥”奸杀两夜归女被判死刑

  近日,的哥陈云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检方指控,陈云驾驶出租车于2011年11月7日2时和2012年10月2日4时,分别采取绳捆、电棍威胁、反铐等手段,将搭载的女子小鱼(化名)、桑小姐控制后,杀死、掩埋。其中,桑小姐尸体被肢解。(记者刘洋)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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