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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旅游时突发病致残 保险公司被判赔近七万

2013年12月10日 11:28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昨日,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一起投保人在旅行中意外受伤的赔偿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保险金68920元。

  去年12月,漯河市民张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8日品质游”活动,旅行社为每名游客投保了“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当年12月17日,旅行团到达丽江市,张某因为高原反应及旅途疲劳,突发急性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张某转回漯河市住院治疗,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20余万元。张某病后造成右侧肢体偏瘫,被确定为二级肢体残疾。

  “张某所受损害,是否属于意外伤害?”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此焦点展开激烈争辩。法院认为:张某是由于由低海拔地区向高海拔地区转移及疲劳,造成突发脑出血,因突发脑出血造成右侧肢体偏瘫,中间没有外来因素的介入,高原反应为原告张某所受损害的近因;张某所受损害,符合意外伤害外来、偶然、突发三个条件,属于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范围。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张某意外残疾保险金65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3920元,两项合计共68920元。(大河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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