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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房屋发生自杀事件信息 买方要求撤销合同

2013年12月10日 14:0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姜女士才得知卖方张先生的母亲曾在这套房屋中跳楼自杀,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及房屋信息披露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定金6万余并支付利息损失。

  2013年8月10日,原告姜女士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被告张先生、刘女士(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向两被告购买了鄞州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总价为140万元,并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事后,姜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在2011年底,该小区曾有人跳楼自杀,经过调查后得知事发房屋与原告购买的房屋楼号及楼层相一致,跳楼自杀的正是被告张先生的母亲。

  原告认为,双方曾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两被告确认“对出售的房屋未隐瞒任何重大瑕疵”。合同签订之前,原告曾向两被告询问家庭状况,了解到两被告家庭和睦,被告张先生的母亲也在世。两被告隐瞒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决被告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5万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和中介机构已了解该房地产,并已实地察看,证明原告对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情况已经了解。媒体曾报道了涉案房屋发生坠楼事件的新闻,原告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因坠楼自杀者是被告张先生的母亲,被告内心受到了很大创伤,此事属于张先生的隐私,因此两被告不愿再提及,对原告没有告知义务。两被告出售的房屋符合质量标准,不影响实际居住,也无权属纠纷,已经履行了卖方应尽的义务,不构成欺诈。原告忌讳购买的房屋曾有人坠楼,是因为迷信而造成的心理障碍,不能据此推翻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尹璇)

  连线法官

  卖方应履行房屋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具有披露涉案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的义务,以及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根据一般交易习惯,房屋如果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且会造成房屋正常流通受阻以及房屋价值的贬损的后果。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合同订立的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在缔约准备阶段,当事人即具有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义务,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应善尽告知义务。

  本案中,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这一信息,对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交易以及以何种条件进行交易有重大影响,两被告负有如实予以披露的义务。两被告关于母亲跳楼自杀属于个人隐私,不愿对外提及的答辩意见,从情理上可以理解,但不能据此免除其应承担的告知义务。

  两被告明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但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这一重要信息,且谎称被告张先生的母亲在世,由此可以看出,两被告具有隐瞒涉案房屋曾发生过跳楼自杀事件的主观故意,已构成欺诈。

  两被告未履行重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导致合同被撤销的原因,具有过错,应返还原告6万元购房定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见习记者 王春 通讯员 余宁)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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