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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教人员已全部解教 官员称收容教育迟早废除

2013年12月10日 15:29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治理手段的不断增加,劳教制度的退出是必然的。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 余明永

  “我们发现有的行政管理者,总是有种把行政相对人放在敌对面,甚至当做敌人来对待的观点,所以我们提出,不仅要依法行政,还要人性化行政。”前年在广州市行政案件点评会上痛陈劳教制度必将寿终正寝的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近日再次接受记者采访谈劳教时如是说。他再度预言:收容教育制度迟早也将寿终正寝!

  广州劳教人员已全部解教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余明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今年3月份就已经停止劳教了。停止后,广州市委政法委重视这项工作,计划半年内把所剩不多的劳教人员,以及劳教期不长的劳教人员全部解教。目前,广州的劳教场所已经全部解教,没有劳教人员了。

  据悉,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日华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今年9月,广东全省劳教人员已经全部依法解教。

  广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肖志雄坦言,广州停止劳教半年多以来,社会治安并没有让大家感受到明显的不同,也即社会治安并没有恶化,这说明劳教制度的废止与社会治安的关系不大。

  劳教停止后多种替代措施

  停止劳教后,有什么替代措施来规范之前靠劳教维系的社会关系?

  对此,余明永向记者介绍了广州今年3月停收劳教人员后,采取的三种主要手段。一种是治安处罚,对轻微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另一种是轻微违法多次转刑事处理的方式。

  余明永说,以往,公安人员抓到抢夺或盗窃等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但还没有达到刑事处罚数额的,教育几句后就放走了,现在则会登记在案。当多次记录在案而累计到一定的次数或数额时,就可以用刑法规制,转为刑事案例处理。

  当然,余明永和肖志雄都提到,还有一种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也予以明确的社区矫正制度,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替代性措施。

  13年广州中院二审案仅58件

  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广州市中院二审的劳教行政诉讼案件为58件。肖志雄说,这与行政诉讼对劳教案件审查的力度和强度有关。他介绍,法院在受理劳教案上曾走过曲折的历程。

  上世纪90年代初,法院不受理劳教案件。此后,对劳教决定不服的,除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外,被劳教者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于是到上世纪90年代末,全国法院开始受理劳教行政案。到2000年左右,法院可以对劳教案件进行有限的实质审查。2010年后,与其他行政案件一样,法院逐渐对劳教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审查。

  “一旦有了合法性审查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的压力就大了。也是从那时开始,对劳教的审批谨慎多了。”肖志雄说。

  肖志雄告诉记者,广州中院二审的这50多宗劳教案中,法院判决撤销劳教决定的很少。如果劳教决定有问题,协调解决的非常多。另外,广州公安的法治意识非常强,发现问题后,常常能自我纠错。

  收容教育制度也会被废除

  嫖娼一次也算恶习?一位“80后”嫖娼一次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案例,成为今年9月召开的广州市行政案例点评会上的一个热点话题。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正进入人们视野。

  资料显示,早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就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余明永称,收容教育有法律依据,不违反《立法法》。肖志雄补充,收容教育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但这个决议实施的范围很小,国务院的条例把它扩大了,到了公安机关又扩大了。收容教育不是紧急的临时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法有冲突。

  余明永再次预言,收容教育制度最终也将寿终正寝。

  劳教制度生卒年表

  1957年 诞生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以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教制度正式确立。劳教制度最初仅规制四类人。专家表示,劳教制度建立之初,国家还没有刑法,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作用。

  1979年 成长

  肖志雄称,1979年以后,劳教适用对象的范围从最初的4类人,扩大至6类。

  2000年 动摇

  2000年国家《立法法》产生后,劳教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此外,由于宪法和法律强调程序公正,劳教制度在程序上的问题也暴露出来。

  2002年 扩大

  肖志雄称,2002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把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展到100多种。因为范围太大,所有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上可以劳动教养,后来引发老百姓的不满。特别是近年劳教作为一种维稳手段,引出一些热点案件,深受社会诟病。

  2013年 废除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对话

  劳教行政案符合受理条件 法院肯定会受理

  羊城晚报:如何看待劳教制度从最初设立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一现象?

  余明永:这是法治的进程,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产物。最初产生有历史必然性,有必要性。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治理手段的不断增加,劳教制度的退出是必然的。

  肖志雄:在当初设立的时候是有历史背景的,是合理的,之所以废止,说明后来执行的时候,有些异化,甚至引起了泛滥,老百姓反应很大,民愤很大。劳教的范围一扩大,导致上访的、轻型违法的行为,动不动就被关几年,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在全国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案件,像重庆的劳教案、唐慧案等这些典型案例的出现,实际上是方方面面的缩影,反映了老百姓对这个制度已经产生了一种愤怒。

  羊城晚报:如果曾经被劳教过的人,今后对其之前遭劳教的经历不服,起诉劳教委,法院会受理吗?

  余明永:这个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还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期限内,有权提起诉讼,如果超过诉讼期限,法院肯定不会受理。另外如果获得受理,法院在审理时,还是要回到当时没有废止的劳教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上面来。我们主要审查劳教委当时是否违反当时劳教制度相应的规定,从而看劳教决定是否违法。

  肖志雄:这个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都是阶段性的,我们不翻历史旧账,不能用废止之后新的法律来否定过去劳教制度废止之前已经生效的东西。(文/图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马伟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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