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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官员抢房案重审宣判 "中国模特教父"胜诉

2013年12月11日 09:07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近日,在经历了近一年的审理之后,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三亚官员抢房案”作出重审判决,判令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及邢某音等相关第三人共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李小白等人,并协助将产权办理至原告李小白等人名下。

  新丝路老总三亚参加集资建房“被黑”

  2001年至2003年期间,三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旅游公司”)计划在月川小区集资建房,由于参与人数不够,遂邀请有“中国模特教父”之称、新丝路模特公司总经理李小白等多名社会人士参与。之后双方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旅游公司也收取了房款。但后来李小白等六人的房子却被旅游公司收回。收回的六套房产经三亚旅游公司董事会决议,以每平米1000元左右的价格转售给了邢益民、廖永明等7人。

  李小白等人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证实,上述7人中,当时邢益民是三亚市旅游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廖永明是三亚市旅游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均为三亚市旅游公司或上级单位的领导干部。李小白等人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三亚旅游公司诉至法院,后被法院驳回。

  而在等待判决书的两年时间,李小白等人还发现,自己虽然向法院申请了对争议房产的保全查封,但分了他房产的住户还是撕掉了法院贴在大门上的封条,并装修了尚有争议的房产入住,李小白虽多次向法院反映,却没有结果(详见本网2010年3月10日《合法房产被黑?新丝路老总状告三亚旅游公司》)。

  此事经本网率先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知名媒体的的广泛关注,多家境内外媒体跟进,以“三亚六官员低价分豪宅陷‘房产门’”为题进行报道。

  与此同时,李小白等人也不断就三亚市中院的相关判决向司法机关进行反映。

  法院查封房屋被第三人强行装修入住

  2011年7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琼民申字第119号民事裁定,提审李小白等人与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海南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2年7月作出(2012)琼民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原判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该院审委会讨论,裁定撤销三亚市中院和三亚城郊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判决,发回三亚市城郊法院重审。

  三亚市城郊法院重审查明,2001年12月,为解决634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三亚市旅游公司经三亚市政府批准,组织本公司职工集资建房180套。李小白后找到该公司要求参加集资建房,该公司亦同意。2002年4月16日,李小白向该公司交付了首期集资款5.8万元。同年9月,该集资楼动工兴建。

  2003年11月20日,李小白与三亚市旅游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2006年1月20日,李小白向三亚市旅游公司缴清余款。2007年,该公司欲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该公司职工、第三人邢某音,并以李小白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和资格为由,要求李小白办理退款手续。李小白拒绝。同年10月,该公司与邢某音签订了另一份《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邢某音。

  法院同时查明,三亚市旅游公司所建涉案集资房,包括李小白在内共有37名外来人员参与购买,对外价格高于公司内部职工购买价格。此外,在原审一审起诉前及审理期间,三亚城郊法院分别于2008年2月、2010年2月作出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但2009年前后,邢某音不顾涉案房屋正被法院查封以及法院告知其不能装修改变房屋状态的事实,自行装修并入住至今。

  重审判决涉案房产归李小白等人

  三亚城郊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小白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李小白在内的37户外来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获得了三亚市旅游公司董事会批准,协议也并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也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三亚市旅游公司在该协议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另行与邢某音就涉案房屋重新签订了《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邢某音,系一房两卖。虽然如此,邢某音与三亚市旅游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仍主体适格,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为有效合同。但邢某音在该院查封涉案房产期间,在法院已经告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不能装修改变房屋状态的情况下,仍然无视法律规定,强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不能视为合法占有。

  三亚城郊法院的判决称,三亚市旅游公司在李小白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李小白诉求确认其与该公司签订的《三亚市集资建房协议》有效及交付涉案房屋与办理房产证合法有效,应予支持。邢某音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应与三亚旅游公司一起共同向李小白交付涉案房屋。据此,该院判决,李小白与三亚旅游公司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有效,该公司与第三人邢某音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给李小白;同时三亚旅游公司还应在判决生效起九十日内协助李小白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至李小白名下。

  据了解,三亚城郊法院同时还对与和李小白同时参与三亚市旅游公司集资建房的另两名购房者的案件作出了内容相似的重审判决。目前,因不服重审判决,三亚市旅游公司和相关第三人已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宁远)

  新闻回顾:

  一处房产,5年艰难官司

  -原告李小白诉被告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邢某音集资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城郊法院于200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2009年12月8日做出(2008)城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小白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小白不服,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市中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李小白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7月25日,海南省高院做出(2012)琼民提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三亚市中院(2010)三亚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和(2008)城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亚市城郊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2年9月18日,该院依法追加邢某音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法院做出重审判决。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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