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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店面十几年办产权证未果 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11日 11:28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10多年前,蔡女士购买了一间店面。10多年后,她才发现无法办理产权证,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近日,二审市中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蔡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返还蔡女士购房款,并赔偿蔡女士的损失计36万元,蔡女士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开发商。

  案情   付清房款后,发现办不了产权

  1998年10月,蔡女士与厦门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蔡女士向该开发商购买位于海沧某小区的一间店面,面积为34.56平方米、成交价为69120元。2000年12月25日,蔡女士付清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将店面交付给她。

  去年,因发现该店面无法办理产权证且无批建手续,蔡女士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

  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蔡女士与该开发商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合同出售的房产未办理批建手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不属于预售许可证上可出售的商品房, 双方签定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蔡女士的主张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开发商应当退还全部购房款,蔡女士应将店面退还给开发商;蔡女士购买的店面增值约36万元,损失应由开发商进行赔偿。

  因此,法院判决蔡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开发商应返还给蔡女士购房款69120元,并赔偿蔡女士因购房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计36万元;蔡女士应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开发商。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案的难点主要在于合同无效过错方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本案就商品房买卖的惩罚性赔偿适用,如何赔偿才能保护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报记者 郭桂花)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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