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摔伤园长被判担责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8000多
2013年12月11日 15:1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幼儿小刘在北京海淀一无办学资质的私人幼儿园内因无人看护摔伤,遂将幼儿园负责人告上法庭,索赔9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幼儿园负责人承担全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000余元。
去年6月,王某看到入园广告,交费后将儿子小刘送入小班上课。去年9月12日8时许,小刘在园内摔伤,老师没在现场看到事发经过。当天,王某与幼儿园工作人员将小刘送到儿童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
王某认为,幼儿园看护不周致小刘摔伤,应担全责,幼儿园开办经营者李某、董某应赔偿医疗费、精神赔偿及伤残赔偿等共9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小刘未达到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法院另查明,小刘摔伤时,幼儿园内未安装摄像装置。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担责,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幼儿园负责人李某、董某无办学资质,也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负责人应对此事故负全责,对小刘因摔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小刘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支持,精神伤害抚慰金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