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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裁判文书上网助推司法公正新支点

2013年12月11日 16: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理论法学者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多持积极肯定态度,笔者则要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提一点隐忧和疑虑,即它与部门法制度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前提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将何去何从?

  2013年11月27日,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司法公开的路线图:在今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判决书将上线公开,今后五年力推地方各级法院完成此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查询和监督。稍早时候,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供了规范依据。至此,经过部分地方法院的先期摸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在全国铺陈开来。这一举措也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法院系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亮点。

  司法正义不但要以让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还要以让所有人民群众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看得见,摸得着。

  司法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具有“人民性”,既要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体现的法律的约束,也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司法裁判文书是司法权力运作的结晶和最终产品,将裁判文书公开,保障了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赖感。

  当前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高涨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司法“去魅化”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度性的手段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其实也体现了对全国法院系统的司法质量的底气。裁判文书全部公开具有超越个案公开的独特价值。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同地区的法院具有了相互借鉴的资源,可以弥合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实务机关与理论界有了相互交流的共同平台,可以给学术研究提供取之不尽的富矿。人民法院也会迎来属于自己的大数据时代。

  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性文件,“规定”对公开原则、公开方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价值取向获得了舆论和公众的一致赞誉。它表明人民法院不是在故作姿态、哗众取宠,而是在扎扎实实地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司法工作往往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办了一件错案就可能让之前九十九件案件累积出来的司法公信力毁于一旦,同样,公众对司法的质疑和误解也主要集中在那种所谓的“特殊敏感”案件。在公众看来,这些案件才是检验司法公众的试金石。如果搞选择性公开,对那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案件大肆宣传,而对个别案件以“事涉敏感”为由捂住不放,只会造成社会公众更大的逆反心理,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培养。“规定”指出,除了案件具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这四种情形的,其他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公布的裁判文书尺度大、范围很广,数量很多。

  客观地讲,一些地方的法院包括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确实存在一些顾虑,担心个别司法失误被放大化。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后,老百姓不免要“品头论足”,甚至“指手画脚”、“吹毛求疵”,而这本来就是公众司法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对此司法人员尤其是法院业务考评部门要有定力,对当事人和老百姓的误解要耐心解释和说明,对个别人的曲解乃至恶意炒作则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因为对社会舆论的逢迎而作茧自缚。至于社会公众,则要理性与客观地看待司法运行过程,司法是一项价值判断的活动,即使工业化生产的产品也会有一定的残次率,司法活动中出现错误和偏差虽然可能不是司法人员主动追求的结果,但是就整体而言却是不可避免的宿命,因此司法工作自身要有容错率,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也要有一定的宽容心。

  笔者注意到,理论法学者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司法改革意义多持积极肯定态度,笔者则要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提一点隐忧和疑虑,即它与部门法制度的协调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前提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将何去何从?

  构建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不仅仅是一个前科法律法规配套实施的制度完善问题,更是维护有犯罪记录者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法规对前科制度的逐步认可和广泛采纳,这一制度开始凸显出巨大的价值,也开始逐步被刑法理论界所关注和重视。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不但关涉对公共领域、经济领域等资格准入限制的查证和贯彻问题,也关涉对于具有犯罪记录者权益的人权保障问题。弃恶从善的前犯罪人如何能够回归、融入社会,如何防止个人的久远之前的犯罪记录等“隐私化”的权益不被过度侵犯,关键在于国家机关如何对待罪犯出狱后形成的犯罪记录,如何犯罪记录作为一项特殊信息被无限地、无限期地扩散,对此立法与理论研究鲜有涉及。然而,实践中犯罪记录的完全公开化和肆意传播扩散,引发、扩大了公众对于犯罪人的“贴标签”式评价,过度地干扰了具有犯罪记录者的正常生活,极大地增加了他们社会复归的困难,甚至是将他们永久地推到社会的对立面,成为一个潜在的社会亚文化群体,这已经成为刑罚特殊预防效果实现的最大障碍。

  裁判文书公开涵盖了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和刑事裁判文书。如果说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的私权纠纷,司法权力介入具有被动性,双方选择诉诸法院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各自的隐私权利,那么法院再将纠纷处理结果公之于众也无不可。而刑事诉讼则是国家公权力的主动介入,且相当多的刑事案件影响力只局限于当事双方,没有波及到社会公众,不加修饰地完整地尤其是永久性地公开刑事判决是否侵犯了被告人的利益,能否推定为被告人同意?虽说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判决就成了一种国家信息,但是判决书内容不但涉及公共利益,而涉及个体权益。“规定”并非没有考虑对个人利益的维护,四类不宜公开的情形即是明证,但是除此之外则无限制。裁判文书公开可能会使我国正在探索中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形同虚设,这背后就是两种利益的衡平与取舍问题。其实,社会公众关注的是判决书的基本事实和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对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应当允许予以修饰或变通。笔者认为,制度建设要着眼长久,“规定”的技术细节可以更细腻些。

  判决书上网公开影响深远,它遵循着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治理能力的逻辑进路。阿基米德曾经豪言一个支点就能撬动地球,那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何尝不是撬动司法公正的新支点呢?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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