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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副检察长受贿百万 收越野车给女儿当嫁妆

2013年12月13日 09:58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身为一名检察官,不捍卫司法公正反倒在收受贿赂后影响案件办理,甘肃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郭仲德因涉嫌受贿落马,经查其还利用职权影响下级检察机关办案。昨日记者从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郭仲德先后8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1.7万元,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干扰司法收受钱财替人说话

  被告人郭仲德原系甘肃某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自2003年7月至2012年10月在任该职位。后因涉嫌受贿被查,2013年4月7日经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4月24日被逮捕。后经指定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1日向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自2008年以来,郭仲德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8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7万元。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仲德身为人民检察官,本应该捍卫司法公正,但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后却向下级检察机关打招呼影响办案。

  2010年6月份,甘肃省某县某林场场长王某某以拜年名义送给被告人郭仲德现金1万元,请郭仲德对某县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渎职案予以关照。后郭仲德先后2次给某县检察院检察长打电话询问该案的查处情况并说情,将在押的许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09年7月3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某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王某妻子崔某某、女儿王A等人商议给郭仲德送现金20万元,后王A从其姑夫马某处借20万元交给王某,由王某送给郭仲德。2010年12月15日,王某因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1年4月份郭仲德将所收现金20万元退还王某。

  女儿出嫁总经理送车当嫁妆

  某民爆公司总经理邓某某与被告人郭仲德关系比较好,经常有往来。2009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郭仲德与邓某某谈到其女儿郭A准备出嫁,邓某某提出陪嫁一辆小车,表示此事由他办理,不让郭仲德操心。后经邓某某提议,其公司董事长同意,邓某某安排公司人员购买一辆价值27.9万元的小型越野车一辆。邓某某给郭仲德打电话,郭仲德告知让直接将车给其女儿郭A送过去,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该车落户到郭仲德女儿名下。案发后某民爆公司董事长的证言显示,当时给郭仲德女儿买车,主要考虑到郭仲德的影响力不敢得罪。

  2004年4月1日,郭仲德以购房资金紧张为由,向某建筑公司经理郭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郭某某于2011年8月将借据退给郭仲德,郭仲德将该借据销毁。后郭仲德将该款用于购买住宅楼,该房产登记在被告人郭仲德的妻子名下。

  居中斡旋厂矿股份分红30万元

  2010年9月份,成县某铅锌选矿厂厂长刘某某准备开发氧化金矿,其与当时承包矿山的杨某商谈合作问题时,因各自所占股份问题没有谈成功。后刘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郭仲德,请郭出面协调。郭仲德联系史某出面协调,刘某某与杨某合作开发氧化金矿的项目达成一致协议,协调结束后,史某对刘某某说,郭仲德让其出面协调,有效益了别忘了郭仲德,并提出将争取到的股份给郭仲德5%,刘某某表示同意。次日上午,被告人郭仲德打电话问刘某某协调的结果是否满意,刘某某表示满意,为表示感谢刘某某提出到年底算账后给被告人郭仲德5%的股份,郭仲德客气了两句也没多推辞。2011年11月底,刘某某在郭仲德的办公室按5%股份分红给郭仲德30万元表示感谢,郭仲德予以收受。

  2006年左右,文县个体老板杨某某通过其朋友邓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郭仲德,后郭仲德对杨某某很关照,多次吃饭都叫杨某某参加,给杨某某介绍了很多领导。2011年杨某某在青海省开挖金矿赚了钱。2012年1月17日,杨某某给被告人郭仲德打电话称其挖金赚了钱,给郭仲德“挂个红”、拜个年,并让郭将银行卡号通过短信发给他,郭仲德推辞后将其银行卡号发给杨某某,杨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给郭仲德的银行卡上汇入现金10万元,这些钱被郭仲德用于家庭平时支出。

  构成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

  被告人郭仲德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仲德收受某民用爆炸品有限公司价值27.9万元的小型越野车一辆、收受郭某某5万元、刘某某30万元、杨某某10万元均与其职务无关,是利用职务影响而非职务之便,且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上72.9万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郭仲德受贿。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仲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仲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还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郭仲德收受72.9万元财物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

  2013年10月23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仲德有期徒刑11年。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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