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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批严重生产安全事故刑案宣判 重刑率50%

2013年12月13日 13:10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了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我省五起严重危害生产安全事故系列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据悉,该五起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都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况,分别涉及渎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名。

  省高院表示,目前,我省法院开庭审理了宜宾、达州、攀枝花、泸州、绵阳发生的五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系列刑事案件共37件73人。所有案件都于前日审判完毕。其中,涉宜宾市杉木树煤矿“7·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2件2人;涉达州市“9·15”重大交通事故案件6件10人;涉泸州市“5·11”桃子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件8件19人;涉绵阳市江油盘江大桥垮塌事故案件3件7人;涉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8·2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件18件35人。

  省高院表示,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予以从严惩处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罚,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在涉及五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73人中,判处实刑的有70人,占95.89%,所有案件的重刑率达到了50%以上。

  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针对我省在生产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全省法院将继续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从严打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审判中发现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纠正,促使相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制度建设。

  案例一

  江油市刘国学、周兴、勾胤吉玩忽职守案

  事故概要:2013年7月9日,盘江大桥垮塌,致使5人死亡、7人失踪、6车坠河,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江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召开庭前会议,11月26日、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2月9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学系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被告人周兴系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交通局公路管理处处长,被告人勾胤吉系局公管处工程技术科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学、周兴、勾胤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国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勾胤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泸县周焱林玩忽职守案

  事故概要:2013年5月11日14时15分, 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3111采煤工作面因通风设施不完善,且未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及传感器,在微风状态下作业导致井下瓦斯积聚达到爆炸浓度未得到有效的监测,瓦斯被点放炮残余炸药燃烧引起爆炸,致使28人遇难,18人不同程度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余元。

  泸州中院认为,周焱林身为负责矿山安全管理全面工作的泸县安监局副局长兼煤矿复工复产检查验收一小组组长,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小组成员对桃子沟煤矿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3111”工作面存在非法建设及开采情况,在未参与复查并明知还有隐患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仍签署同意复工复产的意见,使该煤矿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3111”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449万余元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周焱林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周焱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案例三

  渠县刘兆华、章建生、张亮滥用职权案

  事故概要:2013年9月15日,孙志强驾驶的川S37789货车在渠县望石公路54KM+60M处与一辆大型客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经渠县交警大队认定:“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川S37789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严重超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兆华、章建生、张亮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的程序,在治理运输超限工作中,采取以罚代管、给钱放行、收多交少等方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分别造成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并导致“9·15”交通事故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刘兆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章建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亮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四

  攀枝花市谷正华、郑长江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事故概要:2012年8月29日,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5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80万元。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谷正华是正金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江是正金公司总经理。法院认为,正金公司肖家湾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超层越界非法采矿,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非法违法区域通风管理混乱,技术管理缺失,现场管理混乱。在矿井通风能力未提高的前提下,擅自增加多个采掘工作面,导致矿井通风能力不足,无风、微风作业。为了隐瞒非法违法开采区域的情况,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在工作中不按安全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安装瓦斯监测仪器,采取伪造报表、记录等原始资料和在井下巷道打密闭的方式对付检查,隐瞒非法违法生产真相,蓄意逃避监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谷正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处郑长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其他人也被判处相应的刑罚。(省法宣 本报记者 晨迪)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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