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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将1.46亿元转入个人账户 公安半年未立案

2013年12月13日 17:0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部分进账票据(票据由利华公司提供。为保护他人隐私,涉及姓名及账号本网已处理)

转入杨某岚个人账户资金明细(利华公司提供,本网仅隐去所涉及姓名)

连云港市公安局回复本网函件。

  “短短三年时间,身为出纳会计的她,竟然利用职务之便,将所在公司1.46亿元的巨款分46笔转入个人银行账户。”这乍听起来有点天方夜谭,却真实地发生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家企业身上。

  据连云港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署名为“蔡建文”的投诉人所提供的材料称,该公司是2001年经连云港市工商局批准登记成立,主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某平,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由股东杨某鸣出任。其中,杨某鸣弟弟和妹妹杨某伟、杨某岚分别出任公司副总经理和现金出纳会计。而公司销售部经理,则由杨某鸣妻弟蒋某忠出任。

  从上述人员在公司的岗位职责分配来看,杨氏三兄妹实际掌控着利华公司的开发、销售和财务大权。

  2006年,利华公司开发高端楼盘“利华城市花园”。2009年,该公司获准开发“利华城市花园”A1、A7幢。蔡建文在投诉材料中表示:“从2006年到2009年间,公司收取了大量的A1、A7幢未建房的订房款和拆迁回迁户购房款等。但是,杨氏兄妹并未将这笔钱打入公司财务账户,而是据为己有。”

  在利华公司提供的大量资金流动票据中,本网记者看到,从2009年至2011年,会计杨某岚有数十次将大量现金转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记录。其中,数额从几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蔡建文称,2011年下半年,利华公司股东之间就公司上亿元的巨额资金下落不明等问题与常务副总经理杨某鸣三兄妹发生激烈对抗,拟举报杨某鸣等人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等经济犯罪问题。

  2012年6月,利华公司就常务副总经理杨某鸣、副总经理杨某伟、出纳会计杨某岚、销售部经理蒋某忠将公司1.46亿元资金分别转入三个人的个人银行卡,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向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其中,利华公司指责公司销售部经理蒋某忠涉嫌隐匿、挪用、职务侵占订房款700万元。具体是2009年2至7月期间,蒋某忠以利华公司名义与订房者签订认购确认书,并开具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收取订房款。“原始统计资料表明,以蒋某忠为主共收取了32位客户预付款合计700万元,经审计确认,这笔钱至今尚未入账,所开票据也未入账。”

  在利华公司一份呈给江苏省有关部门的举报资料中,该公司指控杨某岚利用会计职务便利,在2009年—2011年期间,先后将公司账户上的1.46亿元资金分共46笔转入自己个人银行卡(据公司方统计,杨某岚个人名下有9张银行卡)。其中,以杨某岚名义回流利华公司账户1566万元,因此,截至2011年底,杨某岚共涉嫌转移、挪用公司资金1.3亿元。

  在收到利华公司的报案后,经过警方一系列调查取证,以及利华公司新证据提交,2013年1月23日,连云港市公安局决定对杨某鸣涉嫌挪用资金立案调查【2013连公(经)立字第000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杨某伟涉嫌职务侵占立案调查【2013连公(经)立字第0003号立案决定书】。但令人不解的是,这笔1.46亿元巨款流向的直接经手人,利华公司出纳会计杨某岚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按照利华公司的说法,公司会计杨某岚“疯狂”公转私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但是,作为一名会计,杨某岚怎么会胆大到转移高达1.46亿元的公款呢?这是利华公司的一面之词?还是杨某岚被冤枉?又或许杨某岚本人有难言之隐?为了解该事件真相,2013年12月2日、2月3日,本网多次致电杨某岚,先是无人接听,后是接听人表示非其本人。几经周折,当记者再次致电杨某岚后,接听方称杨某岚不在,可在半个小时后再联系。而半个小时后,一个自称是其丈夫的人接听后,拒绝将电话交给杨某岚本人,并表示,采访此事前须经过他核实后方可进行。

  那么杨某岚究竟有没有被立案呢?如果未被立案,原因又是什么?带着这些疑问,12月9日本网记者致函连云港公安局进行核实。12月11日,连云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白副支队长和办案民警就相关情况作了说明。白副支队长明确表示,杨某岚未被立案。这主要是因为从现有的调查情况来看,无法认定杨某岚涉嫌犯罪,因此未予立案。

  据白副支队长介绍,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利华公司与南通、泰州、盐城等地的一些企业,以及杨某岚和杨某伟两人分别成立的公司均有大量资金往来。“经查,划拨的总账是1.5亿元左右。但是,到底是哪一个股东挪用了,我们还没有查清楚,现在几个公司往来的账目也在审计当中。最终审计的结果预计需要双方进行核实后才能确定。因此,现在说杨某岚挪用、侵占还为时过早。”

  “目前,涉案的蔡某平和杨某鸣、杨某伟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其中,杨某伟已于上周被刑拘。”至于杨某岚是否涉嫌犯罪,白副支队长表示,这需要依据相关的审计报告结果作为证据才能判定。如果发现杨某岚私自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或存在用作私人用途的行为那就是犯法,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采取措施。

  虽然杨某岚未被立案,但是,鉴于她是这笔巨款流向的直接经手人,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我国《刑法》第272条明文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本网将继续关注。(苏华)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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