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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议事协调机构应告别“运动式”撤并

2013年12月13日 17: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12月10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撤并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决定再次撤并61个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

  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联席会议和办公室,各种议事协调机构令人眼花缭乱,它们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给打造精简高效的服务型政府造成了困扰。十八大之后,“务实清廉”的政风扑面而来,大量臃肿的议事协调机构被撤并就是体现之一。

  各种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要么是为了体现对工作的重视程度,要么是为了应对临时或者紧急事件,要么是为了拉高层级和权威以便跨部门协调。可以说,大多数议事协调机构成立后,在重大决策具体落实和实施的过程中,还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的。但是,大量议事协调机构的存在,特别是成立和撤并的随意性,显示出我们的机构设置或者权责配置还不够适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和财政资金的浪费,有时甚至降低了工作效率。

  在国外,类似的议事协调机构也是存在的,但却有其鲜明的特征,一是其成立与撤并都需要法制化,不是想成立就成立,想撤并就撤并的;二是议事协调机构虚化,既无实质权力也无具体职责,机构负责人更多的是充当一种“主持人”的角色,议事和协调在一种较为平等的氛围下展开。而我国大量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但成立和撤并较为随意,而且在实际中,这些议事协调机构虽不是行政主体,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却往往有实质性的权力,其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具有事实上的效力和约束力。

  各种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应告别“运动式”的特点,进入法治化的轨道。只有这样,才能告别“割韭菜”式的清理,才能理清其权责,真正发挥其作用。当务之急,一是要明确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标准与程序,什么情况下应设置,什么情况不用设置,设置要遵循什么程序;二是要进一步明确议事协调机构的权责,不能有权力而又不承担责任,尤其是议事协调机构的权力不能与部门的职权重叠,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不能取代其他部门的公共协助义务;三是要进一步解决好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监督、裁判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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