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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租到期当天热水器砸伤人 倒霉房东赔7.8万

2013年12月17日 09:49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房客洗澡时被掉落的热水器砸伤头部,造成九级伤残。昨天,记者从东西湖区法院了解到,房客将房东、家电维修工两方告上法院索赔。法庭判决房东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7.8万余元。此案给广大房东敲响了警钟。

  房客小赵与房东李某在2010年11月5日签订租房合同,约定月租800元,租期一年,租期到2011年11月6日。

  2011年11月6日上午,小赵在洗澡时,浴室内的挂式电热水器突然脱落,砸在她头上。事故发生后,小赵花去数万元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她将李某、李某的儿媳吴某(实际房主)、家电维修工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多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约定由承租人维护保养家用电器,小赵应当谨慎使用电器并预见到危险性,她对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的案情,小赵自担30%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案中,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吴某,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家电修理工,没有证据证明他在事发之前修理过热水器,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小赵的各项损失最后核定为11万余元,房东吴某被判决承担70%、赔7.8万多元。(记者 高星 通讯员 董翠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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