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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空姐海外代购重审判3年 专家称量刑过重

2013年12月17日 18:1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导读】离职空姐海外代购案重审今天宣判。离职空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3年,罚金4万。经济之声评论:为什么两次判决差距这么大?

  央广网财经北京12月1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之前备受关注的空姐海外代购案今天宣布了重审判决。法院认定,前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采用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将化妆品等货物携带入境,偷逃税款8万余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之前,法院曾经认定,李晓航逃税113万多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去年6月,李晓航等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逃税金额超过100万元,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处以相应的刑罚。李晓航不服一审判决,去年9月提起上诉。今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

  大家受到关注这起案件,还因为,一方面,用以客带货这种方式来偷逃税款曾经被媒体曝光过,但是偷逃了超过百万元的税款,这个认定数额是否偏高。另外一方面,更多的人关注的是,以客带货偷逃税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不是也意味着管理部门的工作依然存在漏洞。

  这起案件在发回重审后,被偷逃的税款总额从超过100万变为8万多元,李晓航所面临的有期徒刑也从11年变成3年,这种显著的变化,从法律的的角度来说,意味着什么,我们需要听听法律专家的解析。

  正在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依然有超过8成的网友认为3年有期徒刑依然过重。对于法律规定和网友们感受之间的差别,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

  另外,出国游玩替亲友带点东西回来本属人之常情,不过我还是想提醒各位听众,出国买礼品千万不要超过规定的限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对此评论。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为什么两次认定的金额和量刑轻重相差这么大? 对此,岳屾山表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主要看它们偷逃税款数额的多少。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是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做了修改,修改之后它是直接讲的数额较大的话应该是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话是3-10年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10年以上,而且取消了死刑。当然我们说这里面只是说数额较大和巨大,那么对于到底什么算巨大和较大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说在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应该是参照老刑法里面对于数额的认定。老刑法里面对于数额的认定,对于数额较大的,之前它直接表述的就是说是偷逃5-15万,应纳税额达到5-15万的话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15-50万是3-10年的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直接可以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当时还有个死刑。但对于怎么能够认定偷逃缴纳的税款是多少,最高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是以案发时的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口关税的额度,按照当时税额税率来进行计算,而且是有海关出的证明。

  在一审的时候认定109万,除了有当时查扣的这些货物当时能够计算出数额之外,还根据当时在淘宝店上进行销售的货物,推算出一个逃税的税额,计算出来是109万,所以说这个证据上面是存在瑕疵的。我们说海关有证据证明只有说是当场查获的这些,而且淘宝店进行销售的这些,当时并没有说被海关查扣,而且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表明说它这些货物是没有完税的,或者说是它自己直接走私进来的,所以说在证据上面存在瑕疵,而且我们国家现在主要强调的是疑罪从无的这种规定,那定罪的话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才可以,只要证据有一丝的合理怀疑,有一点瑕疵的话都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进行使用了,等于说就不能说通过有瑕疵的证据来证明你犯罪了,所以说从这一定上来讲,这次在证据的认定上面最后认定的是8万元。既然说认定成了8万元,她就应该适用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刑期,所以这一次判处的是三年,适用的是三年以下的刑期。

  

  在今天的一项网络调查中,目前已经有接近1万名网友参与了调查,其中超过8成网友还是认为,3年有期徒刑太重。对于普通网友的这种看法您怎么看?对此,岳屾山表示,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依据于社会道德的演变,包括符合民意的一种体现,三年有期徒刑高不高?按照最新法定包括说她所犯的罪行和她所受的惩罚应该相适应的原则来看的话,三年我个人也觉得可能是稍微高了一些。我们说偷漏税,就是偷逃海关监管的税款达到5-15万元之后,要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管制,这个期间是有一个幅度的,她这次查实的偷逃的税款应该是在8万元左右,我们说直接就封顶,给她封到3万元最高的刑期进行量刑的话,我们说这个还是有些偏重。而且其实来讲我们虽然说是走私货物物品,她影响或者说损害是我们国家税收的监管制度,以及海关的监管制度,其实来讲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它和一些其他犯罪来讲要小一些的,所以说在具体量刑的时候还是应该予以考虑的。

  一方面,李晓航等人偷逃税款,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以客带货偷逃税款这种行为实际上长期存在,仅仅对个别人进行处罚并不能遏制这种行为。那么,从管理方式上来看,海关等部门针对这种以客带货的行为目前有没有比较好的管理方式?是否还存在亟需改进的地方? 对此,岳屾山分析,在监管过程当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她带货进来的话是在自己的行李里面直接进行托运,托运的时候,有的时候其实不太好分辨,哪些是她的个人物品,哪些是她的从境外带回来的准备在进行销售的物品。所以说这一点监管上确实存在难度,这个时候需要我们的海关能够运用一些更高的科技手段,包括说更细致的工作来提高或者说是来降低以可代货,甚至有可能形成的犯罪活动。其实我们个人给朋友带一个货,或者说是一些小额的话可能还不构成犯罪,因为毕竟有一个数额的要求,但是毕竟还是违反国家税收监管的制度,所以应该是给予处罚的。但是其实来讲危害比较大的应该还是像空姐她们所从事的这种海外代购业务的这种行为,这个直接就是一种经营行为了,她不是说带货回来是给朋友用或者是给自己用的,就是为了销售牟利的。针对这种行为它们肯定是有一个长期的或者说有一个链条集中的,那么在这里面就不能够紧紧依靠海关这一家来进行查出,包括网络的监管,包括这些邮寄,就是我们说物流的监管,等等这样一条链的线索,一条链的监管都应该是在一块协作起来,然后看看能不能是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在代购商品的时候有什么限制?我们在代买商品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对此,岳屾山指出,代买或者代购有的时候是帮朋友代,有的时候就是为了自己用,有的时候甚至是送给亲友,但是这个其实来讲是允许的,但是我们说只要是超过限额的话,就都应该进行完税。其实我们现在国家海关的税收已经降了很多了,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税收会有很多。为什么在国外买奢侈品,不是因为海关的关税高,而且是因为我们国内流动的成本,一个是流动成本,还有一个就是海外奢侈品定价在国内进行销售的时候定价本身就给定的很高。所以去国外买这些物品,会觉得比国内便宜很多,其实来讲海关的关税并不多,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了解。像海关现在有规定超过2000、5000这些都应该纳税,那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海关给大家发告知单,我们在进关的时候也知道,说这货其实没有上多少关税,就干脆走国家的申报通道,就申报关税,这样的话能够避免自己麻烦,因为虽然说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是违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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