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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不是立得越多越好

2013年12月20日 09:1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今天党校安排的课程是学习“以法治国”方针的新调整。我思考了以法治国的一个关键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以前以法治国的16字方针,耳熟能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现在加了“新16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阶段性变化:过去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多立法、使得“有法可依”是第一位的任务。现在可不一样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主要矛盾就不再是“无法可依”了。

  法治社会,绝不是法立得越多越好。法律虽说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所谓“法无禁止不成法”,任何法律都是要限制和禁止公民一部分权利的。法立得越多,也就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越多。这与现代政治主张公民权利是相悖的。

  有人犯了法,我们就习惯说这个人“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可他学得过来吗?别说普通的公民了,我敢说全中国的法学家们,也没有一个人能把全中国的法律都学、都知全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人犯了法,媒体就说这个人是“知法犯法”,其实真的是冤枉他了,司法人员也真知不了这么多法。

  中国的法律还有个怪毛病,每一部法律都必须得是自成体系、鸿篇巨制,先讲上一番大道理,有总纲有分章,章下再分节,节下才是条款,条款下还(一)(二)(三)(四)(五),动辄洋洋万言,非如此似乎就不像是一部法律,就没有法律的严肃性,立法也搞成了形式主义。

  美国的立法很有意思。国会吵上个一年半载,终于通过一个法案,而整个法案可能就是一两句话。你见过中国有过只有一两句话的法律吗?汉高祖的“约法三章”除外。

  只有一两句话的法律、法案,好传播、好记忆,也好遵循。

  美国也经常修改法律,但修改哪一条,便会以“某某条款的修正案”的形式单独颁行,公民一目了然,知道法律条款变了,自己的行为也得跟着变。我们修改一次法律,就把修改后的整部法律再全文颁布一遍,公民根本搞不清法律又变了哪些,那是法学家们去研究的课题。

  因此,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从“有法可依”变成“科学立法”,真是值得大声叫好。

  然而,立法如何才能做到科学,仍然是个大问题。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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