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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砚山原副县长贪污32.8万受贿15万获刑

2013年12月20日 10:13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记者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对砚山县原副县长陶艳红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陶艳红有期徒刑17年。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其受贿部分事实为:2008年至2011年,陶艳红利用担任副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分管系统的工程建设中为他人牟利,先后收取严某某、蒋某某、肖某送给的现金15万元。此外,在2006年至2011年3月,陶艳红在担任砚山县稼依华侨农场党委书记、场长及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以预支建筑工程商熊某工程款的名义从稼依华侨农场支取36.2万元归其个人使用,后陆续还款12.2万元。在熊某实际结算工程款时,陶艳红安排副场长卢某某、会计罗某某以预付建筑工程商甘露工程款的名义从农场提取45万元,将其中24万元用于支付熊某工程款,后又在卢某某、罗某某的帮助下在甘露做的工程上加大工程量结算,虚增支出25万元(含税金1万元)冲抵其在农场的欠款24万元,该款被陶艳红侵吞。2010年,陶艳红在任砚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分管下属单位提取经费并套取8.8万元据为己有。

  经该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陶艳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2.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陶艳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15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贪污罪,判处陶艳红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此外,对于陶艳红贪污的3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退回原单位,受贿的赃款人民币1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公开宣判后,被告人陶艳红对该判决表示服判。

  记者 蒋天灿 通讯员 沈昌效 摄影报道(春城晚报)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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