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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帮人捡作业本摔伤致残 学校被判担责

2013年12月20日 11:01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胶州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某初中生王某因 “跳楼”帮人捡作业本摔伤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让王某帮着捡作业本的3名学生及学校各担责两成。此案对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带来警示。

  此案中原告王某及被告吴某、林某、李某都是胶州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其中,王某是初三六班学生,吴某、林某和李某分别是七班、五班学生。2012年9月10日下午15时许课间时分,吴某和林某从位于四楼的教室出来去交作业本,在走廊上二人扔接作业本时,作业本落在二楼的多媒体教室平台上。二人跑到三楼窗户处寻找作业本时,遇到了李某,二人让被告李某帮着把作业本捡回来,李某不敢去捡、又将王某叫来,后王某从三楼的窗户处跳到了二楼多媒体教室屋顶上致摔伤。

  后经有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右胫腓骨骨折术后致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虽不能确定被告吴某、林某有强迫、威胁他人的行为,但是吴某、林某二被告应知道从二楼窗户可以方便安全的到达二楼平台处来捡到作业本,但仍然找他人为自己捡作业本,而且他人从三楼窗户往下跳时,也未加以制止,其存在明显过失。被告李某自己不敢从三楼跳下去捡作业本,却将原告王某叫来捡作业本,其也存在明显过失。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在高处窗户上安装栏杆等安全设施,其在管理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责任。原告王某作为年满15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从三楼跳下可能导致的后果,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实质性、紧迫性、现实性的威胁、强迫情况下,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吴某、林某、李某、学校各应承担20%的责任。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及其监护人、被告林某及其监护人、被告李某及其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9222元;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222元。(戴 谦 秦红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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