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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被模仿判赔案侧重儿童保护

2013年12月20日 11:3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连云港法院:针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喜羊羊”案判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9日摘发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友军对一审法官判决原因的意见:动画片制作公司,是否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义务?从被告方看,应考虑其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动画产业的发展等因素;从原告方看,应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一审法官较多地考量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因素,认为动画片制作公司负有作为义务。 

  12月18日,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两烧伤儿童与李某、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李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损失261682.63元的60%即157009.58元;被告广东原创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15%即39252.39元。

  微评:事关儿童无小事。法院这一判决再次体现我国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从制作方来说,该判决作出了提醒,在尽量保证趣味性的同时,也要注重对适龄儿童的警示教育,不妨在节目开始和结束前用字幕和声音提示儿童“请勿模仿”。但与此同时,社会上的一些质疑声音也体现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家长才是最重要的责任主体,陪着孩子看动画片,不仅能增进亲子关系,也可随时提醒孩子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从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本报记者 蒋皓整理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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