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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年票收费 律师状告收费单位及交通委

2013年12月20日 13:3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因不服年票收费,律师廖建勋将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及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告上法庭。昨日下午,该案在越秀法院公开审理。

  廖建勋称,他于2011年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购车时由车行帮忙代购了当年的年票。今年8月,他准备为自己的小轿车办理年审时,被告知需要补购2012年年票。廖建勋购买了2012年和2013年的年票,后来却发现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他收取了2012年年票滞纳金470元。

  廖建勋不服上述收费行为,于11月27日起诉至越秀区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向其收取2012年、2013年年票费用及滞纳金的行为违法,并退还已收取的2012年、2013年年票费共1960元及2012年年票滞纳金470元等。

  庭审焦点:要行政复议前置?

  被告市政设施收费处答辩称,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收费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缴费后15日内向收费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先行起诉,违反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市交委答辩称,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收取,其既非审批单位也非收费单位,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另本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法律依据,且经合法审批手续。

  廖建勋回应称,《行政复议法》只是以列举方式对行政复议前置进行强制性规定,行政事业收费不在此列,而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规定行政复议前置。此外,廖建勋认为,《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只是在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对超过行政复议期限的是否准予起诉,并未作限制。

  法庭决定,先行评估本案是否应行政复议前置以及市交委是否是适格被告后再行审理。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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