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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致命包裹需明确快递员法律职责

2013年12月23日 10:52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快递业很受伤:先是全国多地现“玩具炸弹包裹”事件,再是近期山东“夺命快递”1死9中毒……22日,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专项整治活动。在此背景下,记者日前体验发现,多家快递公司收件时仍然不拆包验视。

  邮政法早已明文规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为保证其实施,邮政法还赋予快递企业在用户拒绝验视时,不予收寄的权利。

  可快递验视制度沦为虚设,几乎是业界公开的秘密。它一方面在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并未主动渗入快递邮递全过程,而是以事后监督为主。在当下,快递公司普遍开展了上门服务,每个快递员都相当于一个网点,其拥有收件的职权,但客观上却并没有完整的验收甄别能力。基于收寄效率、不得罪客户等考虑,有些快递员收件时,也只会口头询问而不开箱,即使违规品被公司发现也只是退回而已。“验而不视”,成了和法律相抵触的行业惯例。

  另一方面,邮政法并没考虑到快递行业运行模式与邮政企业的不同,对邮件收寄验视制度的具体程序并无更具针对性的规定。这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也无改善。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相关法规均把收件员和快递企业混同起来,并没有赋予这个“能力有限”的具体实施者单独的法律地位。

  基于此,要让验视制度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针对快递行业运营特征,确立更为严密的法律规则。首先,给予快递员适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职责,将验视权和拒绝收货权延伸。其次,建立分步审查制度及程序构建,快递员为初审,快递公司再进行严格二审,监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抽查三审。再者,对于一些难以区分是否违禁品的物品,应统一设立行业标准,须前往快递公司统一接受安检。而对违反规定的客户、企业,不妨列入诚信“黑名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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