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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卸硫酸被烧伤索赔 一审被法院驳回诉求

2013年12月23日 13:58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在硫酸押运的高危工作操作中,不遵守从业操作规则而受伤,随后,一纸诉状要求公司赔偿73万余元。17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对这起备受关注的高额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师傅的诉讼请求。

  运硫酸出事故全身被烧伤

  2012年1月1日,曲靖当地一硫酸制品有限公司和某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辅料采购合同》,约定由硫酸制品有限公司向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硫酸。同时,双方签订了《运输安全协议》对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进行了详细约定。并约定运输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同时,约定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条例》,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货物损失等安全、环保事故,责任由硫酸制品有限公司负责。

  2012年5月初,文师傅经人介绍与硫酸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文师傅负责硫酸制品的运输,参与承运并担任随车押运员。至事故发生之日止,文师傅运输硫酸30余车次。2012年7月15日,文师傅将硫酸运至煤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抽卸过程中,因连接罐车尾管与输送硫酸的软管意外崩脱,导致硫酸喷涌泻出,将站立于罐车旁的文师傅严重灼伤,导致休克。事故发生后,文师傅被送往曲靖有关医院住院治疗76天,支付医疗费57940元。经诊断为:胸腹、四肢61%三度化学烧伤;低血容量性休克。随后,文师傅与硫酸制品企业间因事故责任纠纷一直纠缠着。

  今年3月28日,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文师傅将硫酸制品企业及煤化工企业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3万余元。

  法院认定操作违规驳回诉求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天,文师傅未按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着相应的防护服,当发生硫酸泄漏时,未按操作规程首先关闭罐车尾管的阀门。根据文师傅的陈述,其卸载硫酸制品是按照习惯来操作,首先处理罐车尾管与输送(卸载)硫酸的软管的接头处,导致事故的发生。据此,麒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文师傅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进一步解释,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中明确:“作业人员应根据不同货物的危险特性,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装、手套、防毒口罩、防毒面具和护目镜等。”同时,文师傅具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应该熟悉地掌握装卸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及发生事故后的相应措施。然而,其未按照危险物品操作规程卸载硫酸,其违规操作卸载硫酸的行为导致本人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

  一审判决宣告后,文师傅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蒋琼波 通讯员 区倚 代钰琴(春城晚报)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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