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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不从家中搬走 男子将其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23日 14:21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女方邢某与男方孙某离婚后,一直住在原来的房子不走,声称买房的时候她也出钱了,房子也有她的份额,因此拒绝腾房。近日,孙某以侵权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因证据不足,其分割房产的要求被法院拒绝,并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为前夫腾房。

  离婚后前妻不搬走男子状告前妻侵权

  2006年,邢某和孙某相识,在此期间,孙某与历城区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村一小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2006年11月,村委会向孙某交付房屋,孙某找朋友张某借款分两次支付了购房款。村委会为此出具了两张收据,缴款人姓名为原告孙某。2007年1月孙某和邢某举行婚礼,但2008年3月二人才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4月,邢某向历城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历城法院于2010年7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离婚后,邢某跟孩子一直住在这房子里。

  时间长了,孙某一肚子火:“这房子是婚前财产,她凭什么占着不走!”2013年3月,孙某到历城法院以侵占房产为由,对邢某提起诉讼。

  女方称等待分割房产法院最终判决她腾房

  对此邢某表示:“第一,你买的房子没房产证,是违章建筑,你的买房合同是无效的。第二,你借张某的钱中有部分款项是他向我借的,相当于还我的钱,这房子属于共同出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分割,我不走是等你分割呢!”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房产的购买时间看,是孙某婚前购买,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是孙某委托张某向村委会所签,因此合同主体应为孙某。涉案房产是孙某与村委会通过买卖交付取得,虽尚未取得房产证,但孙某是涉案房产的占有权利人。邢某因夫妻关系居住于涉案房产,离婚后,在孙某要求其搬离的情况下不予搬离,系侵权行为。2013年7月,历城法院作出判决,限令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房。(通讯员 陶然 记者 崔艳红)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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