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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社会案件析因:部分官员贪图政绩漠视民声

2013年12月24日 08:0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激增的四大主因

  一些地方政府,长期把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当作“唯一要务”,只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群众中特定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杂音”,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民意、民怨难以入脑、上心。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推进,加之国内外局势的变幻,社会变革深刻而又复杂,由此导致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激增。

  预防和遏制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不仅是我国政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层面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而且整个社会都要努力地去化解各种矛盾,不要让一些矛盾在不知不觉中被激化,成为犯罪的一种催化剂和犯罪借口。

  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激增的四大原因

  笔者认为,近年来,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激增,存在如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收入差距扩大、分配不公问题导致民怨积累,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随着原有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彼此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而且又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使得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等,不安定因素和矛盾不断加大。

  而经济发展不平衡,又导致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差距明显拉大,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引发了“仇官、仇富心理”。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与民夺利,片面维护企业与自身利益,漠视农民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将损害群众利益当做增加企业与政府利益的前提。

  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略了应有的服务职能,比如在公共事业范围内,修路要过路费,建校要集资费,拆迁要劳务费,所作所为,不得人心。

  其次,基层干群关系紧张,少数党员干部贪污腐败,执法不公,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

  有些干部官僚作风、衙门作风盛行,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要求、愿望视而不见,对不稳定因素麻木不仁,视上访群众、信访人员为“刁民”,对反映问题久拖不解决,导致矛盾激化。

  部分党员干部不愿、不敢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没有热情,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工作失误,不能有效地组织、宣传、教育和服务群众,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些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不公,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得不到保护,导致民怨载道。

  在“政绩工程出官”观念主宰下,一些地方官员在工作中缺乏长远观念、全局意识,为了在短时间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为积累“政绩资本”,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工作实效,大搞劳民伤财“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备受公众诟病。

  一些地方政府,长期把发展经济这个“第一要务”当作“唯一要务”,只热衷于招商引资、上项目,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把群众中特定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当成“杂音”,基层政府和干部有“唯上”的压力,却没有“尊下”的动力,民意、民怨难以入脑、上心。

  第三,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容易以简单粗暴的方法表达利益诉求。

  部分地区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国民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普及不全面,部分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抗争手段简单粗暴、无知、犯法。

  在上访过程中,部分群众盲目地、无主见地产生了从众心理、谣言误导、“不闹不解决”的示范效应等心理,在诸多的客观诱因刺激下,极容易引起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报刊、电视等对法律法规的宣传,群众对自己及亲人曾经的或正在进行的一些活动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有所了解,尤其是对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应享受到的权利格外重视,但忽略掉了当事人的义务。

  再加上上访群众不知道诉讼程序,或者对司法诉讼有着片面的认识。他们认为,与其花巨额费用打官司,不如凑钱上访花费小,来得快。在“法不责众”的意识驱使下,受害者聚集,弃司法程序而走上访道路。

  最后,一些别有用心者、不法分子、暴徒和国外反对势力,利用群众上访请愿的时机,从中挑拨教唆,制造事端。

  一些利益纷争者为了自身利益,煽动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闹事,利用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给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

  一些不法分子和暴徒,利用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爆发时的混乱局面,开展破坏行动,打砸抢烧,导致政府和群众都出现了误判,造成进一步的对立。

  国内外反华势力则看准群众上访、请愿的时机,以维权为名,利用经济资助等手段,加紧渗透、颠覆,企图用这种既便于隐藏个人不可告人目的又能给中国政府制造麻烦。

  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最关键

  纵观一些严重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报复社会、报复民众的严重刑事案件,无不有一些原本可以化解的苗头在当中逐渐发酵。要想有效地预防和遏制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大力发展经济,注重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能力,让群众生活舒心。要扩大就业,鼓励和支持群众自主创业,让群众生活上进。要保障弱势群体生活,让群众生活安心。要尽快缩小两极分化。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步伐,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人民不满心理,从根本上缓和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从根源上杜绝引发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的诱因。

  其次,严厉打击腐败,建设廉洁型、服务型政府,重塑政府公信力。

  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把关系民众生计的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要加大反腐败力度,必须抓住重点经济领域,特别是金融、证券、房地产、土地批租、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腐败,切实维护好这些领域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系,加强教育、卫生、文体、医疗等基础建设,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公共服务不“缺位”,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总体水平,提高政府形象。

  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变群众上访为领导干部“下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及时解决。

  第三,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处理机制。

  要扎实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把解决好群众的利益问题作为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化解矛盾。

  要以政治纪律来严格要求广大基层干部,决不能堵塞群众与百姓的信息渠道,尤其要使利益受损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呼声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

  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高度重视和发现各种不安定因素、闹事苗头和热点问题,认真分析处理各类政治敏感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保证关乎社会稳定的各种信息的高效、及时、准确。

  要认真开展社会热点问题的排查工作,按属地管辖,统一掌握、分层次管理、公私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工作措施和控制力量,列出重点控制对象及各种治安危险分子,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确保社会稳定。

  要切实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完善的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件得到有效解决,保证社会公共安全。

  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在获得情报信息的条件下,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的各种因素。

  要强化领导、逐级负责,各地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严重报复社会刑事案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在具体处置过程中,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指挥员及其权限。

  要强化处置行动的联动协调,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事件发生后,当地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要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

  要统一思想,统一口径,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向全社会反映问题,对国内外不实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第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高群众守法用法意识,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抗法行为。

  要加大法律法规、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到热点问题比较多、可能发生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坚持说服教育,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想方设法进行疏导,理顺群众情绪,缓和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防止任何冲动和不理智的行为。

  要对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和事,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插手报复社会严重刑事案件的敌对分子或别有用心、蓄意制造事端的幕后操纵者和策划、组织、指挥闹事以及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可以肯定地说,有效地化解存在于缤纷生活中的各种社会矛盾,是减少和遏制严重刑事案件发生的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尤其是政府机关中的办事部门,要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要站在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多做一些换位思考,自觉地在我们的工作过程中,尤其是在一些涉及民生民利的工作之中,能够摆正位置,放下架子,切实站立在阳光、公正的位置上去处理问题和防止冲突,能够将心比心替老百姓、替弱势群体去想一想,能够在各个环节中始终畅通好可以让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通道,并且能够真心地帮助老百姓和弱势群体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那么各种尖锐的矛盾就可能及时化解甚至消除,从而有效遏制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肖祖瀚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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