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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治好腿坏了是事故吗?患者状告医院滥用激素

2013年12月24日 15:4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80后小伙牛某突觉视力模糊,于是来到医院就诊。不想眼疾治好,自己却因使用多种激素药物治疗,患上了激素型双腿股骨头坏死。家庭困难的牛某缺少后续治疗费,遂将眼科医院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该起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治好眼睛坏了腿

  医院是否滥用激素?

  今天上午,牛某坐在轮椅上被妻子推进法庭。其称,2012年5月1日,自己的左眼突然视物模糊,于是来到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就诊。医生确诊其为急性球后视神经炎,同日住院治疗。医院在并未告知他治疗风险的情况下,采用注射、输液等方式给予原告大量、长期使用多种激素药物治疗。

  同月20日,牛某病愈出院。之后,他总觉得双腿酸疼,走路无力。医生诊断后告知他,自己的双腿股骨头坏死,且为激素型股骨头坏死,是其长期大剂量使用激素的结果。

  医院的这一诊断对牛某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股骨头坏死是一世界顽症,治疗困难,被人们称为“不死的癌症”。之后,他多方求医,病情却不见好转。牛某家境困难,妻子和自己都没有固定工资,万般无奈下,牛某将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

  原告牛某的辩护律师称:病历上可以看出,被告给原告使用激素,前三天每天给原告使用1000毫克,从第四天开始,每天500毫克,激素量超标,应该是70毫克,超标430毫克,应该是用70毫克用11天,用药时间过长,给了被告13天。

  庭上,被告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激素治疗是治疗急性球后视神经炎的唯一首选的治疗方案。”并辩称:在牛某的治疗过程中,医院不存在长时间、大剂量使用情况。

  鉴定:医院担责2至4成

  原被告双方都不认可

  法庭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牛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9级,医院所使用的激素剂量没有超过标准。医院对治疗过失承担20%至40%的责任。

  对于这份鉴定报告,原被告都表示了质疑。原告辩护律师称:报告说剂量没有超标,但并没有指出正常标准。被告口头和书面都没有向原告告知使用激素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眼科医院认为鉴定报告称医院承担20%至40%责任,对医院和医生都是不公平的。报告没有对股骨头坏死的原因进行分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对牛某同时使用了抵抗激素副作用的药物。医院不存在失职行为。

  医院同时认为,牛某股骨头坏死与使用激素不存在必然联系。股骨头坏死的原因很多,比如说外伤、长期抽烟喝酒等。

  案情涉及医疗难题

  法官请来专家听审

  因本案涉及专业医疗技术难题,法院特别邀请了某医院肿瘤科主任李亦军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组织该院聘请的政协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中的医疗专家旁听庭审。

  法庭询问中,医疗专家向被告进行了提问:医院采取了哪些措施?之前是否遇到过相似病例?是否也导致了股骨头坏死?医院方称之前在治疗急性球后视神经炎时,医院都采用了一样的治疗方案,但病人并没有出现股骨头坏死。

  庭上,原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庭后,法院组织四位医疗专家,就使用激素类药物医院是否需要书面告知、激素类治疗方案是否唯一方案等展开研讨。医疗专家李亦军说:“2011年,卫生部就出台了使用激素的规范,本案中激素用量及用药时间的确超出了规范。治疗过程中及治疗结束后,医院都没有对股骨头进行检查。且没有书面或口头告知患者,所以说,医院的确存在过失。”

  外科专家吕长胜认为,临床上使用激素的确存在不可控因素,法庭出示的鉴定还是比较客观的。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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