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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打破“年关讨薪”怪圈

2013年12月24日 16:4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彻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只有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责任,在涉及欠薪的各个节点都建立起常态化的查处机制,才能打破年关讨薪年年“旧病复发”的怪圈。

  “讨薪”如同“节日病”,每到年关总会暴发一次。这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跳跃式”维权有关,农村有一习俗就是欠债之人贴上新年的对联之后,债主就不能再登门讨债,所以约定俗成地形成了年关前算账清债的习惯,春节也因此被称为“要账节”。

  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使得一些员工平日里对于欠薪行为可以一忍再忍,而到年关之时就没有任何过度与征兆地在“沉默中暴发”。打横幅、堵道路、围工厂、上访甚至跳楼……这些不理智的“中国式讨薪”,往往给当地政府弄个措手不及。

  在市场经济下员工只有团结起来,通过集体组织的形式与用人单位谈判,才能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话语权平衡,所以,我国宪法、劳动法、工会法都倡导和保障员工的团结权,保障工会的独立性,防止用人单位操纵工会。在讨薪事件中,员工自发的团结却并非法律所倡导的事前团结,而是一种事后团结,这种团结非但不能发挥出社会正能量,反而是一种负能量的叠加。

  事后维权式的团结,往往更多地转化为上访闹事这种诉求方式。在把上访率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政府被这种非正常的诉求方式所绑架。行政介入有时确实能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然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利益纠纷与市场经济的性质不符,这种头痛医头的方式非但无法根治欠薪,导致年年治欠薪,年年有讨薪,行政权力和领导个人权威的介入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融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对通过人治解决上访讨薪会产生一种鼓励效应。

  当然欠债还钱是一种根本的社会公义,尽管劳动者讨薪的手段可能不太理性,但应当受到谴责的还是那些欠薪的不良用人单位,如果对自己的员工都不能负起责任,很难想象这种唯利是图的用人单位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整治欠薪仍然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课题,一方面要加快劳工组织建设,降低员工利益诉求成本,推进劳资关系制度化,增加利益抗争的理性化程度,不要把欠薪矛盾累积化。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现行解决欠薪的方式所存在的弊端。不仅行政介入式的事后调处无法根治欠薪问题,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欠薪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再快捷的“绿色通道”,也难以保证法律程序跑得过员工回家过年的急切脚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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