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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一民警挪用公款索贿获刑12年

2013年12月25日 11:03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原文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林道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7.5万,索贿2万。12月24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2011年2月,林道理在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任职期间,受领导指派经办文昌市公安局垫付医治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某的住院费、生活费、误工费、房租水电费、生活用品费等相关费用。自2011年2月至6月20日,林道理从文昌市会计管理中心共预借495000元。其中用于交纳何某某的各种相关费用共计229889.33元。对余款265110.67元,林道理不退还,而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至今尚未退还。

  2011年8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队协警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文昌市公安局决定拨付10000元用于慰问魏某某的亲属,并指派林道理代领后送交魏某某亲属。2011年11月23日,林道理从文昌市公安局领得该10000元慰问金后,未将钱送交魏某某的亲属,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经魏某某的父亲多次追索,林道理才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8月21日、9月6日,分三次将10000元汇转给魏某某的亲属。

  索贿为他人办解除强制戒毒

  2012年5月12日,文昌市重兴镇村民符某某被文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林道理任职的文昌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2012年7月11日,符某某要求林道理帮忙办理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林道理答应可以帮忙,但要好处费。符某某联系其父亲,于次日将10000元现金交给林道理。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林道理对符某某说要办理提前解除强制戒毒,需要30000元,可以先付20000元,余10000元办理完后再付。符某某与其朋友林某联系,于当晚将10000元现金交给林道理。

  2012年8月,因林道理没有办好符某某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事项,林某要求林道理退还20000元现金。当月19日、22日,林道理分两次将20000元现金转给林某。

  二审维持原判 获刑12年

  据介绍,一审宣判后,林道理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林道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挪用275110.67元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林道理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收受他人贿赂款200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林道理的受贿行为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单位内部调查期间,将贿赂款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已将挪用10000元慰问金支付给魏某某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道理认为其挪用10000元不属公款,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通讯员 刘佳 记者 刘江浩)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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