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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24个镇区消委会将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站

2013年12月25日 11:0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后,经消委会调解成功的案例,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认定,确保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获悉,该会正与法院协作,探索建立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破解消费维权难、成本高等问题。据悉,近期全市24个镇区消委会将挂牌成立中山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站。

  为降低消费维权成本建对接工作站

  据中山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整合社会调解资源,拓宽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纠纷,今年11月初,中山市消委会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签订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建立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将消费维权“诉调对接”机制引入司法与行政部门、消委会系统。

  根据意见,12月9日,中山市消委会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石岐区消委分会挂牌成立了中山市第一个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站。次日,三乡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站挂牌成立。据称,近期全市24个镇区消委分会均将挂牌成立中山市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站。这些工作站的主要职能包括调解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相关人员开展诉讼对接事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等。

  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

  在消费维权的过程中,不少案例虽然调解成功,但存在难以执行等问题。据称,引入法院参与协调对接后,经调解达成共识、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若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上述情况只是消费诉讼对接机制的一个部分,除此之外,该机制还包括其他多个方面内容,涉及诉前、诉中、诉后和判后四个阶段。例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消费者维权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当地消委会或调解工作站进行诉前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消委会或调解工作站参与诉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新规便捷省钱且能保护隐私

  ■机制解析

  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上述规定让消费调解协议书具备了法律效力,增强了调解的作用。同时,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比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快、更节省,更利于保护个人秘密,还可以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他还指出,对接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多层次的纠纷解决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的渠道。它体现了更为彻底的当事人自治原则,避免了正规诉讼程序的高成本、高风险和其他固有弊端。此外,还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11.8万元消费纠纷获裁定生效

  ■对接案例

  近期,三乡消委分会成功调解了一宗36名老年消费者购买虫草含片的消费争议纠纷,经营者退回款项达11.8万元。据称,在调解的过程中,引入了对接工作机制,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提出申请司法确认,最终三乡消委分会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裁定该份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并获裁定。

  诉调对接

  ■名词解释

  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主要目标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记者/高薇 通讯员/谢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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