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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眼疾弄得双腿股骨头坏死 患者状告医院过量用药

2013年12月25日 11:3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牛某到医院治疗眼疾,结果出院后,双腿股骨头坏死。“都是医院给我用了太多的激素弄的,医生也没告诉我激素药物的危害。”昨天,坐着轮椅的牛某出现在石景山法院的法庭上。“医院不存在超量用药的问题。”院方辩解道。

  牛某说,去年5月1日,他因左眼突然视力模糊到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其患的是急性后视神经炎,并于同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在没有告知医疗风险的情况下,采用注射、输液、口服等方式,给原告长期使用了大量、多种激素类药物。”牛某代理人说,5月21日出院时,原告的视力还未恢复,医生让他继续口服激素类药物,过了半年,牛某感到双腿疼痛,到其他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激素型双腿股骨头坏死。“这个病被称作‘不死的癌症’,医院建议只能做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我才有再次行走的可能。”牛某认为,自己的悲剧都是眼科医院造成的,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用4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原告股骨头坏死和医院治疗没有关联。”医院代理人称,激素治疗是原告所患眼病的首选治疗方式,而且是唯一排他的治疗方式,医院在治疗中也不存在超量用药的问题,整个过程符合治疗方案。代理人还说,许多因素都可以导致股骨头坏死,比如长期抽烟喝酒,所以不能认定原告的病症和医院的治疗有关。

  听完双方的观点后,法院询问牛某:“你方有什么证据,证实医院过量使用药物?”

  牛某代理人拿出病历,上面写道:前三天每天给牛某使用1000毫克激素类药物,从第四天开始,每天500毫克。代理人认为,根据医疗相关规定,激素每天服用量应该控制在70毫克之内,医院至少每天超标430毫克,而且存在超期用药的问题。

  “治疗原则只是参考性的,治疗方案要根据患者病情和身体状况来确定,医院在激素总体用量上没有超标。”医院代理人解释。

  鉴于双方分歧过大,法院在开庭前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意见双方都不满意——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所使用的激素剂量没有超过标准,但存在没有告知患者药物风险等问题,所以医院应对治疗过失承担20%至40%的责任。

  “这份鉴定报告对激素用量阐述不详细,没有说明常规用量是多大,我们认为,医院还存在其他过错,应对原告股骨头坏死承担全部责任。”牛某代理人说。

  而院方则坚持,使用激素不存在医生警戒,患方签字即可使用,而且原告入院当天,医生已经口头告知其采用激素治疗。“激素的副作用是不确定的,鉴定书中没有对原告股骨头坏死的原因进行分析,不能认为和医院有关。”院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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