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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吃空饷违纪也涉嫌违法

2013年12月25日 13:1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吃空饷,是指各类享受财政补贴的公职人员,因长期旷工、辞职、离职、被单位开除、辞退等原因脱离公务人员队伍,却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薪金的现象。日前,北京市编办、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将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的专项整治活动。

  现行法律对吃空饷的定性及责任承担问题,未有明确、适格规范,只散见于个别部委规章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之中。2006年人事部发布《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出现虚报冒领工资等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家人事和财经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江西省在《2013年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方案》中,也提出为防止“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现象,应严肃人事、编制、财政工作纪律,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在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只是强化行政机关管理及自行清查的义务,强调吃空饷与我国相关行政纪律性规定相悖,涉嫌违纪违规,却未从法律上加以定性。但是,仔细斟酌,吃空饷不仅违纪,更涉嫌违反法律规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公职人员,履行公务与领取工资是相辅相成的对应关系,吃空饷导致享有权利与付出义务不对等,势必招致公众对分配不公的质疑。吃空饷从危害后果上来说,吃的是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挤占的是财政支出资金的合理流向空间。按照我国法制原则,吃空饷涉嫌不正当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是典型的违法行为,若是达到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可予以追究刑责的程度,应当施以刑罚。

  吃空饷侵害了国家的人事、财经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的财政收益,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兼具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项特征,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定义。从具体罪名的构成来看,吃空饷可视作新型的贪腐形式,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在编不在岗、违规领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满足刑法对贪污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吃空饷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案件事实,遵循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吃空饷行为达到违规领取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程度时,才可施以刑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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