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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律师评议促检察权规范行使

2013年12月25日 16:0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同为法律职业群体的律师,其法律活动的终极目标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且,律师执业活动与检察权运行有着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动作用。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律师可以以《审查逮捕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律师意见》、《审查起诉律师意见》等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在庭前会议阶段,律师可以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可以会见、谈话、了解案情并享有调查取证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和保障,跟检察权运行息息相关,且二者相互影响、交互作用:检察权的规范行使,可以有效保障律师权利的落实;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对检察权的运行方式、运行规律、运行结果有着直观、准确而全面的认识。同时,在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律师基于委托人的立场,对案件证据、办案程序等进行审视。这种审视,是一个法律职业者对另一个法律职业者法律活动的全方位的审视,专业性、对抗性较强,会产生法律观点的激烈碰撞,促使检察机关不断地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量。

  笔者认为,检察工作中不妨引入律师评议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专职负责与律师进行沟通的业务部门。比如以工作文件的形式,明确改变过去由各业务科室自行接待律师的做法,由案管部门统一负责与律师的沟通联系及接待工作,负责律师关于案件实体及办案程序的要求,按程序移交给办案部门,并及时向律师反馈相关信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对于律师反映的问题,案管部门应在汇总整理后,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律师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另外,宜指定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相对固定,避免因人员岗位频繁变动而导致信息交流不畅。

  二是健全开展律师评议工作的平台载体。在健全工作平台载体方面,检察机关宜联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共同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听取律师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相关意见建议。同时,可制定《律师意见反馈表》,供律师评议及反映问题时使用。该反馈表在涵盖案件办理情况的同时,须将办案程序、工作作风等内容纳入,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权利义务”、“有无‘生、冷、横、硬、推’行为”、“对当事人应享有权益是否合理关注”等等。律师既可在阅卷过程中随时填写交回,也可将反馈表带走填写后寄回。

  三是充分发挥律师的独特作用。一方面,要摒弃和转变“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是对抗关系、始终处于对抗状态”的观念,正视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独特审视视角,发挥其在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动听取辩护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等问题提出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并认真调查落实。另一方面,要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律师评议工作的重点内容,由案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整理、汇总,及时将律师提交的非法证据线索转交给案件承办部门,并会同办案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审查。查证属实的,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依照证据规则坚决予以排除。对于达不到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及时向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作出答复,并做好解释工作,有效确保案件质量,确保检察权规范行使。

  (卢宁 李晓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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