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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金额最高人数最多传销系列案一审宣判

2013年12月25日 16: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短短6年,飞速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范围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高达10.9亿元,这样的“神话”出现在被称为“知名企业家”的曹建华和他的家帝豪公司身上。

  今天,这起上海有史以来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传销系列案在上海市黄浦、虹口、宝山、闸北4家法院同时宣判,共计案件51起,涉及1家被告单位、79名被告人,被告人中有11人为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另68人为组织、领导传销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代理商。

  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发财致富梦”让数以万计的人愿意“飞蛾扑火”?

  现年63岁的曹建华于2004年5月注册成立了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此后公司几易其名,分别于2007年7月更名为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0年6月25日又更名为家帝豪公司。

  2007年起,曹建华通过旗下一个名为“我爱我买”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此活动。两年后,工商部门对家帝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80万元。

  然而,这并没能挡住曹建华继续发展“事业”的脚步。2010年,曹建华推出“消费养老”项目,以消费积分、消费养老计划、联盟商家、期权计划等概念来吸引人,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实际上,这次代理商的模式与2009年之前基本相同。

  参与家帝豪传销活动的陈某某在被公安机关讯问时这样描述:“查处前的三级层级代理商是省级代理、市级代理和E店,后来变换成市场督导、市经销、E店,叫法不同,返利规则是一样的。”陈某某特别指出,在培训上课时,公司不会谈到层级返利模式,“如果谈到的话,听课的公众一听就知道是传销模式了。”

  据统计,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今,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共计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期间,公司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0.9亿余元。

  黄浦法院判决家帝豪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同时,在家帝豪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市场部经理、财务经理、结算部主管、技术总监、企划部经理、教育培训部副主管等职务的曹建华、杨文斌、项萍等11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元不等。其余68名代理商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180万元不等。

  ■最新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情节严重”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意见》明确规定,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深度揭秘■

  一个带着“消费养老”光环的传销梦

  家帝豪系列传销案一审落槌,但涉案代理商人数如此之多令人震惊,究竟是什么打动了数以万计代理商的“趋利冲动”,家帝豪是怎样做到的?

  名为养老 实为传销

  记者上网搜索“消费养老”,“家帝豪消费养老电商系统获国家软件著作登记证书”、“家帝豪消费养老:率先垂范‘企业公民’责任”等词条仍然赫然在目,最近一次更新的时间是2011年9月。

  “2009年9月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建华与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高级顾问陈某开始就消费养老理念进行沟通、探讨,提出消费养老这个全新的概念。”一条消息中有这样的描述。

  消息中所称的陈某,在家帝豪公司案发后,其作为证人证实,“消费养老模式”是不符合消费资本论的本意的,消费养老在实践应用时,不能拘泥于一种产品或一家企业,不能作为商家追逐企业利润所采用的营销手段。“消费养老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运行。”陈某认为,曹建华的模式存在发展中间商、拉人头的做法,有传销的特征。

  案发后,参与家帝豪系列传销案的陈某某作证,按照家帝豪公司和曹建华的要求,二级代理商和一级代理商获取返利的模式“是绝对不能够在我上的这种课上讲的”,家帝豪公司推出的消费积分和消费养老计划都是公司在第一层面和第一时间吸引社会成员来了解公司所用。陈某某一针见血地指出,家帝豪公司不可能通过消费积分和消费养老模式来获取利益,公司获取利益的方式就是“吸引代理商加盟支付巨额的加盟费用,然后直接将加盟费作为自己的收益”。

  同时,证人王某、罗某、张某等证实,家帝豪公司出版过4个版本的《百问百答》,第一版中有119个问题,之后删掉很多问题,其中关于代理商返利和晋级制度的内容都被删除。2011年5、6月间,市场部印制了一批《招商手册》,卖给有意向成为代理商的人,总经理杨文斌发现后马上叫停并发表声明。原来,这份《招商手册》中写明了代理商的晋级和返利制度,家帝豪公司是不允许这些内容落笔成书面文字的。

  包装推广 故意误导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某记得,2011年8月,他曾代表泰康公司与家帝豪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60万元的保单,“曹建华讲是为了以后用于代理商参加‘消费养老’所得的养老金,存入其公司起到一个担保作用,让代理商安心的同时让更多的人愿意参加‘消费养老’项目。”但是,泰康公司很快发现家帝豪公司对外宣传与事实不符,遂在3个月后对该份保单做了撤保。

  值得注意的是,家帝豪公司曾大肆在媒体上宣传上述这份保险协议,但对于撤保的事实却没有在同等范围内发布。

  为了让“消费养老”项目得到更多人的信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更多的代理商,家帝豪公司及曹建华用尽包装和公关手段。

  首先,以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出现、并打着“养老”的幌子,在多家知名媒体宣传并在网上转发所谓的“正面报道”;其次,组织专家召开研讨会,以大量机构与学者的“参与”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最后,大量向基金会无偿捐赠。实际上,无论是机构的培训还是主流媒体的报道,都是对“消费养老”模式的讨论,而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两者之间完全是两回事。但正是在这极具迷惑性的包装下,披着“养老”外衣的传销渐渐让“追逐暴利”的个人失去了判断力,纷纷投入其中。

  聚敛10.9亿 只剩2.8亿

  1959年出生的赵某加盟家帝豪成为其代理商,发展人员多达1万余人,赵某供述:“我加盟家帝豪主要就是看重返利制度,就是通过发展代理商可以获取返利”;

  初中文化的龚某知道家帝豪公司从事传销活动,也知道公司被处罚,但她觉得“公司只是被行政处罚,后果不是很严重”,像她这样的一级代理商,可以获得数量可观的返利收益;

  被暴利冲昏头脑的黄某,不仅丈夫是家帝豪公司的市场部副经理,自己也成为了公司的一级代理商,还把女儿的名字也拉进来作为一级代理商使用……

  逐利,逐利,再逐利。

  在家帝豪传销系列案中,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加盟者缴纳的费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经营利润,公司收取的资金10.9亿余元并未用于所谓保值、增值的消费养老项目,而是大多用于曹建华等高管的个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

  其中,4000余万元被转入曹建华夫妻个人的证券账户、4000余万元被曹建华用于个人购房、700余万元被曹妻在案发后转入朋友账户,市场部经理项萍获取分成2400余万元、市场部副经理方伯年获取700余万元,众多公司代理商个人也获取了从数万到百余万元的返利。

  如今,公司账户内仅剩2.8亿余元,仅为收入金额的四分之一,已呈资金链断裂之势,一旦家帝豪公司众多底层代理商要求退出,公司运营将难以为继。

  ■专家提醒■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传销

  不少人对于传销和直销两种方式往往分不清楚,记者采访了同济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金泽刚教授,他告诉记者,传销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拉人头”。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经营者的所谓“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

  第二,高额入门费。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

  第三,高价高奖励。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牟取暴利。

  第四,虚假宣传。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泽刚认为,传销和直销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产生利润的来源,直销的利润一般来自产品销售本身的利润,而传销的产品本身难以带来利润,传销者的利润大多来自加盟者的“入门费”。直销根据自己销售出去的产品数量决定收入,而传销则是根据下面人头数量和这些人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代理商有多大的回报。

  金泽刚同时指出,在作出投资决定前,要先判断其推销的商品价值与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其次,人们在选择加入投资前,要先将该产品回报率、利润率与社会正常利润率相比较,因为传销常常以巨额利润、美好“钱”景为诱饵吸引人“入局”,但最后,传销所谓的“高额回报”常常只是海市蜃楼。

  在家帝豪案中不难发现,传销模式已经出现了新动向,传销者们不惜通过投放大量软文广告、召开各种研讨会甚至捐助公益事业等行为,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人们在遇到此情况时要尤其谨慎。

  ■大案看点■

  “推销商品”属于传销“道具商品”

  在传销案件中,传销公司推销的商品往往是作为发展代理商所用的诱饵、道具,所以有时又称“道具商品”。所谓“道具商品”,与正常商品交易中的商品不同,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为了开展传销活动而使用的道具,它具有两大典型特征:第一,价格虚高,销售价格远远超出了商品的实际价值;第二,买卖双方目的不同,正常交易的卖方通过卖出商品获得正常利润,买方通过支付对价实现商品价值,而在传销中,卖方是以销售商品为名收取参与者缴纳的资金,买方则希望获得高额返利。

  道具商品是传销的重要特征

  从实践来看,被传销当作“道具商品”的物品有很多,比如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美容服务,甚至墓地。本案中,家帝豪公司要求代理商购买的主要是美容口服液、护肝营养液、营养粉等美容保健产品,据鉴定,上述售价1万元的产品成本仅为1000余元,售价与成本相差悬殊。许多代理商在购买商品后并未实际领取,而是寄放于家帝豪公司,直至案发也未领取。

  可见,代理商购买这些商品并非正常消费,其主要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取得加盟资格,继而在随后的发展下线中获得家帝豪公司的返利。这与商品有质量保证、售价合理、购买者主要是为了获得商品使用价值的正常商品交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家帝豪公司提供的商品实为代理商获得加盟资格的“道具商品”。

  代理商也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罪主体。

  在家帝豪系列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两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

  据统计,在家帝豪公司系列传销案的代理商中,发展会员人数达120人以上的就有55名,其中4人发展会员在1万人以上,最多的一人发展会员高达2.3万余人。这些代理商绝大多数获取了高额违法所得,有6人个人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其中最多一人获利达170万余元。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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