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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揭城中村干部新型受贿方式:供货、揽活

2013年12月25日 20:06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近年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一些城中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供货、揽活”等受贿的苗头。

  所谓城中村干部“以权供货”、“以权揽活”的受贿方式,是指城中村的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以向在本村组开发各类工程的开发商、承包商供应材料、或分包工程等方式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城中村土地不断升值,在其中开发的各类工程越来越多,利润也相当巨大。一些动机不纯的村组干部既想方设法从中分一杯羹,又害怕党和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形势,于是就想通过向开发商供货或承包工程的形式,“名正言顺”地挣钱。

  蹊跷的30万现金“补偿款”

  某村书记刘某,在村委会换届落选后,按之前的约定,收受承揽本村改造工程的开发商现金30万元。但刘某的本意并非如此直白地收受贿赂,而是在工程开工后,通过向开发商供材料来挣钱。开发商也答应了刘某的要求。谁知在换届选举中,刘某却意外落选。向开发商供材料的好事也就轮不到他,为了不使自己“吃亏”,刘某就找开发商要了30万现金,作为对自己丧失供货机会的“补偿”。

  另一个村三组组长文某,收受在本组开发商品房的李某现金20万元,将14万元平均分予组委会其余7名委员,自己只留了6万元。文某将受贿款大部分给其他委员,并非胆小或不太贪心,而是有更大的算盘。原来当时即将换届,文某希望取得其他委员支持,能够连任组长。连任后,文某按照和李某的约定,将在李某开发的楼盘中承建工程,预期收益更大。

  金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上述两个案例虽然以普通的受贿方式被查处的,但应当看到都隐藏着“以权供货”、“以权揽活”的预谋,只不过没有来得及实施罢了。从中可以看出,这种“以权供货” “以权揽活”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强迫性和排他性。开发商、承包商必须让城中村的村组干部供货或分包合同,有时还不能让其他人参与竞争;二是职务性。村组干部让开发商答应其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

  “供货”“揽活”的本质

  金台区办案检察官认为,村组干部如果只赚取了平均利润或稍高利润,由于村组干部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不能以犯罪论处。但是这显然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不得在工程项目立项及承包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若村组干部获取高额利润或只是名义上提供劳务或供货,但同样获取酬劳。此种情况下,村组干部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权钱交易,只是手段更为隐蔽。对此可以参照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规定,如果村组干部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开发商供货或承揽工程。对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至于没有供货或提供劳务而领取酬劳的,其行为即是一种纯粹的权钱交易,领取全部酬劳应当算作受贿数额。当然在此类案例中,由于村组干部是在管理本村组事务中收受的贿赂,对其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选好“当家人”是预防关键

  一些村组干部之所以想法设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缺乏监督、待遇偏低等客观原因,但应当看到,个别村组干部党性原则丧失,动机不纯是关键因素。

  在农村选举中,一些善于搞关系、胆大妄为的人当选,的一个目的就是给自己谋取私利,加上平时就法制观念淡薄,党性修养更谈不上,这时再好的制度也难以抵挡蠢蠢欲动的“贪婪之手”。

  办案检察官建议,在农村选举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指导,确保当选的干部党性坚强,公道正派、为群众所认可。记者 台建林 通讯员 张晨欣 王小勇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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