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采连翘遇野猪身亡 家属赔偿不足状告县政府

2013年12月27日 10:41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沁源50多岁的农民李秋贵在上山采连翘时遭遇野猪身亡,家属在拿到1万元后,再无补偿下文,遂以野生动物伤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补偿诉讼。近日,长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沁源县政府补偿李秋贵家属12万元。

  2012年12月8日上午,沁源县中峪乡乌木村农民李秋贵到本村西庄则后山采连翘,遭遇野猪攻击,被发现时已经身亡。沁源县公安局中峪派出所民警到场勘查,勘查结论是:李秋贵死亡为野猪所伤,其死亡为意外死亡。事发后,沁源县林业局给了李秋贵家属1万元,拒绝再给行政补偿。

  2013年9月,李秋贵的妻子和子女一纸诉状把沁源县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沁源县政府补偿因野生动物致李秋贵死亡造成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4412万元。

  依照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规定,长子法院受理后,于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和第29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生产”的规定,被告沁源县政府有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生产的法定职责。同时,事发地经常有野猪出没,李秋贵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省份保护野生动物伤人补偿办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记者 郭建军)

【编辑:杜雯雯】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