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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短信请假后未补办手续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聘

2013年12月27日 14:4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倪小姐短信请假忘了补办手续,被公司记上“旷工7.5天”,还被指“侵占公司应得赠品”并丢了饭碗。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为倪小姐要回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元。

  根据倪小姐所在公司《员工手册》要求,“休假需提前与部门领导确认时间,将休假申请单报到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去年六七月间,倪小姐多次以短信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获得同意,但她事后没有补办请假手续。根据公司考勤记录显示,倪小姐去年有7.5天旷工记录。

  去年2月,在签收为公司订购的办公用品时,倪小姐也签收了咖啡茶饮机等赠品。去年7月,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理由为“旷工及侵占公司财物”。倪小姐于是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定倪小姐有旷工行为、侵占公司财物,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与法不悖。倪小姐遂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根据合同约定,倪小姐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0天,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手册》将旷工上限缩减为5天。合议庭认为,应优先适用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只有倪小姐累计旷工10天,公司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倪小姐签收的咖啡茶饮机等赠品,公司提供的交接清单中并没有涉及倪小姐签收订购的办公用品。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倪小姐侵占随办公用品附送的赠品。因此,公司以侵占公物为由解除合同,同样缺乏依据。

  由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理依据,应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本市每月2683元的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元。据此,合议庭作出前述改判。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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