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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需诉讼监督 人大监督难点亟待突破

2014年01月06日 09:5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民众对执法司法机关的希望,莫过于官司能够打得公正明白。

  何为“司法公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认为,最重要的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效规范司法行为,防止和避免问题的出现。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在全国开了先河。

  五年后,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加明确了司法公正的目标。新时期,推动司法公正,人大该如何继续发力?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围绕“深入实施诉讼监督决议,促进公正司法”,同该市公、检、法、司等执法司法部门共同研讨。

  行使诉讼监督权要“助对防错”

  有数据显示,自《决议》实施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的案件数量以年均10%的比率增长。北京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吴在存介绍,五年来,该市法院共审结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691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54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36.8%。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见证了《决议》的出台和实施。在她看来,《决议》在中国诉讼监督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提出诉讼监督的整体概念,而且确立了公、检、法、司等各执法司法机关各尽其职、各出其力,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工作模式。

  然而,五年来,各执法司法部门对诉讼监督的认识仍存在差异。

  吴在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指出,当前诉讼监督多为实体监督,程序监督较少,而且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应依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原则,规范和加强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多为程序性权力,但并不是说检察机关不能监督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其监督职能体现为通过程序监督督促被监督机关解决实体不公问题。”甄贞说,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必须主动出击。近年来司法改革在探索对执行监督尤其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面,就是朝着同步监督的方向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助对防错”理念,强调监督的预防职能,也是要求诉讼监督权的行使要提前或者同步。

  杜德印表示,随着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各执法司法部门深化统一认识,是新形势下深入实施《决议》的重要前提。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更需要接受诉讼监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那么,该如何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杜德印表示,当前我国法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受到司法行政化干涉较多,存在严重司法行政化弊端,不利于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就是在对当前的司法行政化“开刀”,强化主审法官保障公正司法的责任,这更需要接受诉讼监督。

  甄贞表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恰恰是要以监督促公正。因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接受监督并不矛盾。

  五年来,北京市在《决议》的实施中发现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但并没有规定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缺乏具有约束力的保障措施。北京市朝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佟克克认为,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客观上导致诉讼监督难以深入。

  昌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国昌也对法律规定不完善表示担忧。“现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只规定抗诉一种形式,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无法了解庭审活动,对于程序性违法行为难以取证。”杨国昌表示,在民事行政检察中,检察机关没有调取卷宗的权力,立法上的空白导致监督手段的非强制性,弱化了法律监督的效力。而且,当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发生异议和冲突时,由于缺乏法定解决途径,目前只能双方尽可能让步,达成妥协,这不利于纠正不法行为。

  人大监督难点亟待突破

  目前,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多限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以提出意见建议为主,而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带有纠正和制裁性质的监督方式和手段,很难实际运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

  由于检察工作专业性强,一些基层人大在督促《决议》贯彻执行过程中明确感觉力不从心。杨国昌举例说,人大确定专项报告听取重点的依据,主要是双方的关注点及两院各自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对于深层次、实质性问题很难了解。在任命检察官、法官方面,人大任命的依据就是检法两院提请的报告,人大对被任命的检察官、法官的履职情况并不了解,这就虚化了人大的任命监督职能。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杨国昌建议,搭建人大与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对一段时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反映司法机关存在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批转由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充分发挥检察院的职权,加强监督司法的力度。

  对于人大监督,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北京市区县人大监督同级法院和检察院,但是三个检察分院和中级法院,因为没有同级人大,一般是通过北京市检察院和北京市高级法院代其报告。但是,谁来监督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杜德印表示,如何深化实施诉讼监督决议,促进公正司法,确实还有许多难点需要探索和破解。(谢文英)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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