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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以法治建设助推社会和谐

2014年01月07日 08:4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方面更进一步要求: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我们认为,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基本可以分为三类:历史性的存量矛盾;已经出现的现实矛盾;尚在“潜伏期”或已有苗头的萌芽矛盾。针对这三类矛盾的各自特点,可考虑从三个方面进行谋划:

  一、以送法上门,为群众的“信法”树立导向

  “信法”,就是信任法律,是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和提高用法能力的认识基础,是培育法治思维和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前提。广东省各级党政一直在不懈努力地致力于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但以上访尤其是其中多为历史遗留问题而造成的、最影响信访工作成效的重复上访为例,其存量比较大的现实状况依旧。具有维稳的高危因素的重复上访,和已出现组织化倾向的基于业缘关系和邻里、同乡关系,且联系较为密切的聚集上访,放大着“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行为特点,甚至发酵着心理、行为偏执的缠访、闹访。这些负面情况意味着,综合成本高低比值明显、特别是过去违法(规)上访的成本几乎为零,是导致“司法冷,信访热”的最大诱因。

  要引导、培育群众养成“信法”的自觉和习惯。建议以“法官加律师”的送法上门方式,引导社会矛盾走司法化解的程序:以社会矛盾的排查结果为“路标”,各地的基层法院定期向街镇、工业(园)区派出“巡回法庭”,并与属地的各县(区)级司法局或街镇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的律师团队形成工作组合,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微、小案件”,特别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和具备即时或及时调解结案、执行条件的纠纷,进行配备有免费法律服务的立、审、调、执的公开化、现场化受理、处理,破解群众对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等不起、拖不起、打不起”,“高深莫测”、“官官相护”等顾虑。以送法上门建立一个“司法”样板,树立起一个“信法”的导向。

  二、以主动服务,统领社会矛盾化解与社区功能优化的组合牌

  观察近年来广州的基层社会矛盾,为“争一口气”而不断扩大事态的“为‘气’不为‘事’”——即行为人的行为受其偏执情绪影响的情况较为普遍,甚至连一些邻里纠纷,也能够因此被激发成为“大锅嘢”。表面看是行为人在动辄将“事闹大”,但其实很多时候在完全无关的“围观者”的推波助澜之下,事态并非是当事人能够控制得了的。在这些背景下,社会矛盾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表现出如下特征:第一,没有明确的权益主张,或其主张明显不合情理;第二,当事人处于一种“心理偏执”的状态中,不愿听取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社区人士等的合理解说。事实上,群众也知道问题的最终解决,“都要按规定来”。“不信法”的实质是对法律的一种悖论性认知:他们只是不信基层工作人员“所说的法”,即认为由他们不信任的“这些人”所作出的,是对他们不利的选择性的法律适用。

  建议将化解社会矛盾与优化社区功能结合起来:动员和吸纳法律专家、心理疏导专业人员组建志愿者队伍,和“本地的”“两代表一委员”一道,采取到社区巡诊、重点社区定期坐诊、对有需要的群众可约诊的方式,深入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撑,对所涉问题进行法律评估分析和法律条文解说。由这些“局外人”来进行技术性的答疑解惑,可望解决当事人对法律“想信”、知道“需要信”,但又因顾虑而“宁愿不信”的信任悖论。一方面可促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另一方面能够提升社区的服务功能,增强群众对社区的认同度。

  三、以战略视野,变被动解决矛盾为主动预防矛盾

  近年来虽然社会矛盾的预防、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和排查等工作机制越来越受到重视,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可优化的空间仍然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过去没有纳入视野的“死角”性问题、新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等。涉及农村土地的问题就是如此,虽然一直较为突出,但随着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目的的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的推进,一些过去被忽视的财产权利将会被权利人空前重视,相应的权属争议也将会空前激烈。随着市场化带来的土地权益处分权的开闸,和伴随而来的井喷式升值,山地、林地四界不清问题以及界分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夺,都将会异常激烈。这种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矛盾,爆发点的降低和激烈度的提升都与市场化的发达程度呈正相关。

  建议改变过去按职责各扫门前雪或针对某项工作进行事务型专项合作的传统做法,鉴于各地具体情况有差异,由省里定宗旨、方针、目标要求,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列入市一级的统筹安排:统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集中性地对市场化带来的农民权属及权利行使中可能的矛盾隐患,以纵观全局的视角,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稳定风险等级及解决梯次的分类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权责和分工,建立起一整套以化解为本、预防为重、掌控为界的分级分类分步骤处置预案和解决程序。其中,特别要重视预留出足够的救济通道及其服务窗口的保障措施,让群众随时可以方便地找到接纳其表达意愿的地方、为其解决问题提供帮助的地方。

  能否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其实就是能否对群众的利益诉求作出及时的反映和努力,就是解决群众心中的“我的问题在你这里能不能解决”、“你是不是会真心地帮助我解决”、“最快什么时候能解决”,以及对“我的问题为什么不能解决”解答的信任度。而这一切,只要我们坚持从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出发,就能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于 静 作者系广州市社科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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