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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贩婴案医务人员受审 被告人荣誉证据未获确认

2014年01月07日 09: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图为庭审现场。周东峰 摄

  时间:2014年1月6日 星期一

  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网记者台建林

  1月6日,陕西省富平县贩婴案中4名涉嫌犯有失职罪人员受审。被告人曾经获得的荣誉能否抵罪?类似情节再一次出现在庭审中。

  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涉嫌多次以新生儿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先天畸形等为由,在家属还没有见到新生儿的情况下,三番五次建议家属放弃新生儿,然后交由其处理,结果自己拿婴儿去贩卖。2013年12月30日,张淑侠受审时,曾提交15份荣誉证书以求减刑。公诉人认为这些荣誉证书与定罪量刑无关,张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法庭严惩。

  1月6日9时,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富平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莉,富平妇幼保健院产科原主任高文平,富平妇幼保健院原产房临时负责人、产科助产士司欣,富平妇幼保健院原主管业务副院长姚军民被一一带上被告人席。

  2013年8月,张淑侠贩卖婴儿案除涉案9人被刑拘外,富平县副县长李雷平、县卫生局局长汲新民、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卞慈梅、县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县妇幼保健院分管副院长姚军民、县妇幼保健院分管护理工作的工会主席宋粉玲6人被免职,多名产科医护人员接受调查。

  临渭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开审理的高文平、司欣、姚军民、王莉4名被告人,均于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3年12月23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临渭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检方调查认为,该4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淑侠趁机从医院将多名婴儿抱出拐卖,应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4人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控:56岁的高文平,自2012年9月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以来,未能按照职责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产科业务工作和技术培训,对产房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执行情况,未能认真履行检查督促职责,对产房出现的违规操作、无章可循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导致多名婴儿被拐卖;

  39岁的司欣,身为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产科助产士,在2013年5月29日、7月16日分别负责为产妇王某艳、董某珊接生过程中,听信张淑侠安排,未能正确履行《产妇分娩流程规定》等职责,在胎儿娩出后,没有将新生儿抱给产妇辨认性别,没有进行母婴皮肤接触,没有将产妇和婴儿一同送入病房交给病房护士,仅将产妇只身送出产房交给家属,放弃对婴儿的监护,为张淑侠将3名婴儿从产房抱出拐卖留下可乘之机;

  52岁的姚军民自2006年4月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以来,分管产科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产科相关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产科日常工作中死婴、死胎及家属放弃婴儿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导致多名婴儿在该院被拐卖;

  43岁的王莉自2009年4月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以来,负责妇幼保健院全面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职责流程的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产科日常工作中死婴、死胎及家属放弃婴儿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导致多名婴儿在该院被拐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军民和王莉4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淑侠趁机从医院将多名婴儿抱出拐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上述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4名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在举证和质证阶段,公诉人列举出了4部分证据来证明4名被告人有罪:第一个证据,4名被告人主体身份、岗位职责以及妇幼保健医院的制度;第二个证据,证实妇幼保健院制度不健全的证据和被告人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证据;第三个证据,贩婴案造成严重后果,使公众对医院丧失公信力的证据;最后一个是综合证据。

  辩护人则举出了妇幼保健院产科以及被告人高文平、姚军民所获得的荣誉来为他们进行证据上的辩护。对此,法庭经过合议后不予确认。

  记者注意到,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淑侠受审时,其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两个证据:一个是1998年以来张淑侠获得的15份荣誉;一个是近百名患者的请愿书,称曾接受过张淑侠的救治,希望张可以减刑。其时,公诉人对上述两个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定罪量刑无关,张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涉案6起婴儿7人,1名婴儿死亡,社会影响恶劣,再次建议严惩。

  经过近5个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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