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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户业主上法庭讨要消失绿地 法院一审驳回

2014年01月07日 10:48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售楼之初,“35%的绿化率”是吸引住户的法宝,可当业主入住后,公共通道沦为有偿停车场,小区绿地消失……面对开发商的忽悠,张掖市甘州区某小区的44户业主不吃这套,决意通过法律为自己维权。

  1月6日,记者获悉,此起侵权案最终以“法院驳回”告终,理由是“4.3%不具备代表性”。

  业主要求:还我绿地停止侵害

  2006年,位于张掖市甘州区的某小区开建,这个占地面积134亩的土地上,共规划商品住宅楼36栋。随着楼体的建成,售楼正式开始,而开发商承诺的“楼前楼后均为绿化区,绿化率为35%……”转眼,小区内1021套住房很快销售一空。市民王先生购买了该小区C区8号楼。入住之初,王先生对小区建设颇为满意——宽敞的道路,整洁的环境,还有8号楼前向南4米左右的一片绿色。

  然而入住没过多久,2008年7月,王先生发现,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小区的公共道路逐渐被改建为有偿停车位和盈利性车库。2012年4月,随着建筑工人的入驻,该小区C区8号楼和B区12号楼下的公共绿地、草坪接连被铲除,取而代之铺设了草坪砖,专门满足车辆的进出方便。

  消失的绿地激怒了王先生等人,在联合小区其余43户业主后,王先生等住户以“侵权”为由,将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法庭宣判:全体业主才能决定侵权

  甘州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该小区C区8号楼和B区12号楼楼下草坪,属于小区的公共部分,应属于业主共有共同管理,而且该共有权不可分割。但就本案而言,小区共有住户1021户,而44名原告仅是小区一小部分业主,无权以小区共有权受到侵害,代表小区大部分业主行使权利,所以只有该小区的全体业主才有权决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如此境况下,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在物业小区框架的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通过民主协商,个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采取多数或绝对多数的方式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处分、使用等事项。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44名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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